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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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余杭区效能监督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余教〔2016〕5号关于余杭区公办事业编制教师教育专项考核奖发放的实施意见区各学校(单位)、幼儿园: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区各类教育发展水平,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事业编制教师年度综合考评奖的会议纪要》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建立教育专项考核奖励资金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振兴余杭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余政办〔2012〕221号)的要求,全区设立教育专项考核奖励资金。教育专项考核奖由教育质量及管理奖和年度考核奖两部分组成(不含全区统一发放部

2、分)。其总额依据余杭区区直单位(部门)当年公务员考评奖励标准确定。每年先按照上一年的总量标准列入当年预算。二、发放原则1.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教育专项考核奖的发放要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结果和教师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体现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促进余杭教育的发展。2.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教育专项考核奖的发放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程序规范、科学合理。3.统筹兼顾,适当倾斜。教育专项考核奖的发放要统筹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实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工作实际,兼顾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利益,重点向教学一线教师、班主任、管理岗位及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三、发放范围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成

3、校(单位)事业编制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单位:教研室、辅导站,以下简称单位)四、发放办法(一)教育质量及管理奖由区教育局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振兴余杭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余政办〔2012〕221号),对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提升的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质量提升明显的学校实施奖励。各校(单位)依据《余杭区教育质量及管理奖发放的实施办法》(余教〔2013〕20号)文件,制定本校(单位)发放办法。(二)年度考核奖1.由区教育局结合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单位)发展性督导评价和事业编制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对有关学校(单位)实施奖励。参照区直单位不同岗位人

4、员(含干部职级系数)发放标准,确定学校(单位)各岗位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教辅后勤1.0,教学一线教师1.2,班主任、中层副职1.35,中层正职1.5,校级副职1.6,校级正职1.8,正副视导员(或协理员)分别参照副校长、中层正职标准计发(基数m=教育局拨付到学校的年度考核奖金总额/(在职在编人员数+因考核奖励及职级系数增加的标准人员数-按规定应扣除的标准人员数)。年度发展性督导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学校(单位),分别上浮5%、2.5%,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教职工(不含校级干部)分别以相同岗位人员的发放标准为基准,分别上浮20%、10%。2.有关具体规定:(1)按人员编制计发。在职在

5、编人员(含借用和支教人员),由其编制所在学校(单位)计发;本区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按相互衔接、不重复的原则计发。(2)按实际工作计发。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含招考录用)、军队复转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当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实际在职工作月数计发。(3)按特殊情况计发。产假和哺乳假人员,法定产假期间年度考核奖照发,哺乳假请一个月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按80%计发;累计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50%计发;累计过六个月的,不发。病假人员,病假累计在二个月内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80%计发;

6、累计过六个月的,不发。事假人员,事假累计在15天内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80%计发;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发。对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计发年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及不定等次(见习期、试用期人员除外)的不计发当年考核奖。五、相关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教育专项考核奖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支持和激励广大教师为全面提升余杭教育质量多做贡献。同时,也是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区教育局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科、督导科、义务(学前)教育科、高中科、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参加的教育专项考核奖发放

7、工作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各学校(单位)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学校(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单位)的考核及奖金发放工作。2.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教育专项考核奖的发放工作涉及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年度考核等方面,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考核、评价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各校(单位)要建立起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且有利于教育质量提升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要周密部署,规范操作。3.明确职责,加强督查。为切实做好教育专项考核奖的发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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