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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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贸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反映。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产权转让意见通知抄送: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工商局。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4年12月24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打字:01-1-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

2、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原则(一)本意见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是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

3、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获取,保证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被转让产权企业的稳定,保障国-2-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转让方及转让条件(四)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

4、有人或授权出资人。(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3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提供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文件、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三、受让方及受让条件(六)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包括: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3.企业经营者或员工(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者除外)。(七)受让方应具备3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5、的条件,符合其有关规定。四、交易方式(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预先制定和公布所选择方式的交易规则。(九)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3-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十)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监督下公平进行。(十一)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

6、不能由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十二)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十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

7、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十四)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和非价格标权重和评分的标准。价格标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4-价格标为10%---30%。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十五)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2.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3.经营者或企业员工参与受让的,原经营者或企业员工的贡献;4.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因素。(十六)非价格标准

8、规定的权重或得分应体现以下导向:1.符合省有关鼓励政策规定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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