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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27-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产权规则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4年12月10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打字:01-27-广东省企
2、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27-(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
4、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第三章转让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第一节委托受理第七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一)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二)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
5、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六)-27-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三)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
6、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十)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在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同一会员或有关联的其他会员不能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转让和受让委托。第九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由委托人填写。第十条交易机构及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第二节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信
7、息披露遵循阶段性披露和向受让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原则。第十二条-27-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广东省省级报刊上刊登该宗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产权交易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受让方在签定保密协议后,可在网上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接受尽职调查等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三条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转让方或会员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公告。第十四条企业国有、
8、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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