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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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一月—17—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机构2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5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7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9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11第七章公用平台管理13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14第九章监督管理15第十章附则16—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水利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效益,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

2、利信息化保障体系、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资源共享服务和综合业务应用等五大基本体系。水利信息化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构成。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体系:由水利信息网络、服务器与存贮系统、机房系统和基础支撑软件等组成。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体系:由信息采集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组成。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由水利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成。—17—综合业务应用体系:由水利电子政务、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

3、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组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平台共用、资源共享,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现代化方向,以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全面提升水事活动的效率和效能为基本目标。第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当统一利用公网资源,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为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信息化审查、加强检查督促等办法,全面整合水利行业内部的信息化资源。第六条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以水利信息统一管理、实时更新为核心,以系统

4、安全可靠运行为前提,以充分发挥效益为基础,以健全各项制度为主要措施。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综合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17—(二)研究公网资源利用、行业信息化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三)研究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四)审定并发布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六)召集和主持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

5、和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事项。第八条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和水利信息资源的行业管理;(二)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信息系统规划,组织厅直单位、各市(州)单位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组织或参与各类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的审查;(三)组织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监督、验收和后评价;(四)组织指导公网资

6、源的统一利用;—17—(五)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六)负责水利信息资源的整合、分析和水利信息服务,负责发布和公开水利信息,负责为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和数据更新服务;(七)组织和协调全省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组织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八)组织制定水利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九)具体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编发会议材料和文件;(十)执行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决定。第九条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

7、)水利(水务)局应当相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主管辖区(或部门)内水利信息化工作,并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明确相应职责。第十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实时掌握和了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讨论决定水利信息化方面的相关问题。—17—领导小组的例会一般每个季度举行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的程序:(1)听取信息办的综合汇报;(2)听取财务和计划部门信息化资金筹集和安排情况汇报;(3)听取业务技术归口管理部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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