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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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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二、办理依据(一)《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
2、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胶州市海域环保管理站胶州市东营渔港渔政渔监行政服务大厅三楼。四、办理条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3(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五、申请材料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四)请求解决的
3、问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六、基本流程(一)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二)主管机构在接到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后进行调查与取证(三)主管机构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3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环保管理站(二)电话咨询:0532—85279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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