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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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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技开发(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第三条各系、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工作,均为科技开发工作,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人文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协助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学院科研管理
2、部门是学院科技开发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第五条对于科技开发工作的主要职能:(一)严格遵守和执行《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主管全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二)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三)对全院技术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和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项目的验收、技术合同签订和统计工作。(四)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工作。(五)积极组织、协调学院各
3、方面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型科技开发项目。(六)积极收集各类需求信息,做好技术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七)审定院科技开发基金资助项目。(八)依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院科技开发实际,制定科技开发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六条各有关单位或项目组从事的科技开发工作,均须经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正式的技术合同(协议),并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加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公章方能生效。建议使用国家科技部推荐的合同文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
4、。第七条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院各单位完成的委托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的专利权利属学院;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院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院与院外单位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技术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方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第八条重大科技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第九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外,我院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一律以“淮北煤炭师范
5、学院”的名义,并加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公章。不得以基层单位名义、公章和院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一)项目负责人: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认真履行合同和责任保证书上各保证事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以及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若因不及时反映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损害学院名
6、誉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二)单位分管领导: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和监督合同的履行。(三)科研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学院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风险责任、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合理,审查涉及院属知识产权条款(审查过程必须在7天内完成)。随时核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或其中一方有异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帮助解决,促使合同顺利完成。若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第十二条签定技术合同的程序。(一)科技开发项目负责人将
7、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二)科技开发项目负责人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已打印好的技术合同若干份,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经费在贰拾万元(含贰拾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合同经费低于贰拾万元的技术合同由院法人委托代理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将2份技术合同正本交科研管理部门编号立项,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
8、律约束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第四章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四条科技开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合同生效后,列入本年度学院科研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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