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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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济大校字〔2014〕7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特做如下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以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第二章 任课教师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各学院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经开课学院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同意后也可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第三章 教学大纲第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应有稳定

2、、系统的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专业选修课,可以不编制教学大纲,但必须编制课程介绍。第五条 教学大纲由学院分管领导组织专家讨论,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课程目标、主要内容及要求、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教材及参考资料等方面的内容。第六条 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所涉及的专业选修课都应有课程介绍,主要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内容提要、先修课程、教材及参考资料等。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全面透彻地领会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体系,并按照其要求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由学院分管院领导负责监督,并接受学校研究生教学

3、督导组的检查。第四章 授课计划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应提交详细的授课计划,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备案。第九条 授课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学时、学分;2、开课学期;3、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4、教材及参考资料;5、教学进度安排;6、讲授主要内容;7、授课方式;8、课外要求等。第五章 课程教材及讲义第十条 所有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有相应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纸质或电子版讲义。应尽量选用研究生优秀教学用书,鼓励使用外文原版教材。第六章 课程安排第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

4、安排。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学期教学计划报送到研究生处审核,教学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专业课任课教师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等须在学院备案,学院秘书负责通知研究生处。公共课任课教师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等应经研究生秘书上报研究生处批准。第十四条 课程的选修、补选和退选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新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个人的培养计划。(二)在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进修研究生课程人员

5、,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选修课程。(三)研究生补选、退选课程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至第五周进行,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开课两周后已选课研究生一般不得退选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第七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要求(一)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二)学位课程一般应闭卷考试,如需要开卷考试,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应备A、B两套试卷,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提交试卷分析、标准答案及成绩评定说明。(三)非学位课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

6、安排,但必须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学位课由各学院自行确定,考前一周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对于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试卷及答卷要求任课教师应按照统一的学位课试卷模板格式打印试卷,研究生应使用统一的答题纸答题(外语类课程除外)。考查课任课教师应使用统一的考查课试卷模板,研究生应使用A4格式的纸张打印或书写答卷。第二十条 缓考、重修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提前办

7、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轮次该课程的考试,一般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研究生应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时选课。缓考、重修研究生的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登记。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课一般为考试课,课程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不得超过40%。非学位课一般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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