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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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教育厅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二等:特困生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每学期2000元);一般困难生每生每年2500元(每学期1250元)。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名单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里;(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每学年参加校内志愿

3、服务活动不少于40小时。第三章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3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审,每年秋季和春季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第八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生处。第十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

4、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同时获得其他各项奖助学金。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学期直接划入学生建设银行卡中。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四条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第五章助学金的中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处备案,并从当学期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

5、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四)休学、退学。第十六条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3第六章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第十七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爱校意识,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校内志愿服务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

6、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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