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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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

2、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5.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校级综合奖学金;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3-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

3、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七条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系学办主任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监督工作。第八条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如果获得

4、奖学金将如何使用等。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供学习成绩单(盖教务处公章)、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开具的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经济开支状况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各种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班级审核。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进行初选,班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选。3.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3-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

5、本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4.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院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6、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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