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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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印发)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切实深化全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我

2、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市、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

3、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以城市(含区、县)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自动站点为支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满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主要河流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湖库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反映全省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

4、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健全完善并高效运行,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二、主要措施(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对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整改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

5、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对于因干扰监测数据而受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环保厅约谈或通报的市、县(市、区),本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

6、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3.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我省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清单,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不得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

7、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发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等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事项和方式要规范,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

8、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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