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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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洲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竞相迸发、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推动全县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子洲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联工作促进文艺繁荣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三项机制”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文化铸魂、旅游塑形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创作文艺文化精品这一主线,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讲品位、重艺德的文艺队伍,推动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二、奖励原则(

2、一)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作品应是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发表或公开展演(映)的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或展演(映)日期应在申报当年。(二)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文艺类奖项的,申报日期以获奖年份为准,申报日期应在获奖当年。因特殊情况当年底无法申报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三)申报作品应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消除社会影响。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发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四)由两名及两名以上作者集体创

3、作的文艺作品,由该集体的名义进行申报,奖金由该集体自行分配。(五)同一作品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按其所获得的最高等级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后如果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或在更高级别的出版物再次发表,采取差补的办法给予补充奖励。(六)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作品,县文联有权用作出版、宣传和文艺交流,不再支付稿酬。三、奖励范围(一)反映子洲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自然景观、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内容,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物发表或参加市级以上文艺比赛活动获奖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入选“子洲文艺丛书”的文艺作品。(二)申报奖励的文艺作者,原则上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应在子洲县。与县外作者合作的文艺作品,子洲籍作者应为第一作者,其完

4、成作品的篇幅应在60%以上。外地作者的文艺作品,凡符合奖励范围之第一款的也可申报,评定时视具体情况予以酌情奖励。四、奖励标准(一)在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设立的文艺奖项(详见附录一)或展演、比赛中获奖的作品,执行以下标准:1、长篇小说、影视剧本、影视戏剧(含动画片、音乐电视)、电视专题片、广播剧、大型舞台剧、实景剧等艺术类作品,获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20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10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5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1000元。2、短篇小说、诗歌、散文等非长

5、篇文学作品及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等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10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5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1000元;获得市级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奖励2000元,提名(入围、入展)的奖励500元。3、个人文学艺术作品专辑、专著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4000元。(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公开出版刊物(详见附件2)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执行以下标准:1、长篇小说、影视剧本、戏剧剧本、话剧剧本、广播剧本等文学艺术类作品,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2000元;在省

6、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1000元。2、散文、诗歌、短篇小说等非长篇文学作品,文艺评论、快板词、陕北说书词、相声、小品、歌词、小戏、歌曲等曲艺作品,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奖励1000元;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奖励500元。(三)入选“子洲文艺丛书”的文艺作品,执行以下标准:入选“子洲文艺丛书”的文艺作品,经审查批准,给著作权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出版社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县文联直接向出版社支付。(四)子洲籍文学艺术作者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个人文学艺术作品专辑、专著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出版社收取的相关费用,上限为2万元。五、奖励兑现(一)申报。每年1

7、2月1日至12月30日申报本年度评奖作品。作者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的,可向所在协会申报,非会员的可直接将作品和获奖证件送县文联统一登记。申报者须提供作品原件和表演影像(作品被有关部门收藏无法借出的可报送原件复制品或能反映其作品全貌的VCD光盘或10寸以上彩色照片)及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发表刊物、收藏证、获奖证书、展出证书、展览目录、作品集等原件1份,复印件2份。(二)审核。由县文联组织成立审核委员会对申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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