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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2
《我国两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能的手段和实力,没有自主管理权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使流域管理机构地位虚化。(3)监督体制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失效。(4)管理和经营职能不清,限制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5)现行水价机制无法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针对以上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1)建立新型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2)坚持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加强水资源权属管理。(3)管理实行一体化的运行机制。(4)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体系,制定合理的用水收费标准。(5)建立流域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加大对流域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6)依法行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华中
2、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1.1我国流域管理发展历程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江河,以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例,简述我国流域机构发展历程: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最早设立于本世纪20年代的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江流域机构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二是1956年到1989年的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三是1989年到现在的长江水利委员会。1.1.1民国时期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1922年,为整治扬子江水道,发展航运,民国政府成立了“扬子江水道讨论委员会”,隶属内务部,下设扬子江技术委员会和测量处等机构,有常设办事人员42人。这是长江上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流域
3、管理机构。1928年,扬子江水道讨论委员会改组为“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隶属交通部,以“勘测长江,疏通河道,便利航行为主要目标”。1933年,长江中下游五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成立防汛委员会,由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的委员长兼任该委员会的委员长。1934年7月,由全国经济委员会统领全国水利行政。1935年5月,为加强流域管理,中央政府将扬子江水道委员会、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湘鄂湖江水文总站合并,组成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隶属经济委员会(1938年改经济部),负责管理长江流域一切兴利防患事务。这是长江上第一个以防洪为主的流域综合治理和管理机构。1941年,成立
4、全国水利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隶属该委员会。1947年7月,扬子江水利委员会改名为“长江水利工程总局”,隶属水利部。1.1.2建国初期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按照中央水利部的决定:“为了统筹规划各重要水道的水利事业,使每个重要水系的上下游、本(干)支流,对于防患兴利能够互相照顾,先设置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工程总局,由水利部直接领导”。1949年12月17日,中央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人民政府任命林一山为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长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长江干堤与长江直接有关的各支流、湖泊的水利建设事业。下设上、中、下游局及直属各工程处,在大
5、行政区的指导下,直接进行水利建设工作”。1949年~1954年的中心任务是以防洪为重点,抓紧堤防建设,兴建沿江排灌涵闸,开辟分蓄洪区,同时积极研讨长江的治理计划。于1952年抢时间兴建了著名的剂江分洪工程,随后陆续兴建了洞庭湖的蓄洪垦殖区,武汉附近的白潭湖、张渡湖的蓄洪垦区。1954年长江大水,建国几年来的堤防加固、荆江分洪工程的兴建以及分蓄洪方案的研究制订,在抗洪斗争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1.1.31956年到1989年的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简称“长办’,)1954年长江中下游发生了特大洪水,中央决定加速长江的治理开发,并决定立即开始编制流域规划。鉴于当时我国还缺乏足够
6、的经验,中国政府商请苏联政府派专家帮助进行长江流域规划。为了加强流域规划的编制力量,1956年,国务院决定,以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基础,成立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直属国务院。形成了专业基本齐全的编制流域规划的勘测、科研、规划、设计的骨干力量。1958年全国掀起经济建设高潮,水利建设普遍展开。长办的工作重点,也从以流域规划为中心转变为枢纽设计为中心。1.1.41989年以来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1988年国务院进行体制改革,撤销水利电力部,单独组建水利部。随后,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改名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隶属水利部,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授权执行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7、根据目前批复的组织机构,除继续实施原有的流域规划、设计、科研、基本资料搜集等任务外,扩大加强了水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机构的充实健全和事业的发展,长江委现已成为专业齐备、力量雄厚、“政事企”三位一体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1.2我国流域机构管理现状现行流域管理体制没有彻底地解决以水文区域为单元的流域管理与以行政区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单元的行政管理的冲突。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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