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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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第三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2、】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禁止性规定】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10(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要求;(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示范文本的

3、制定】对于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同类型的政府合同,国家、省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示范文本的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九条【示范文本的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在发布之前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10政府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

4、的必要性说明。第十条【示范文本的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示范文本的适用】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第三章合同的起草第十二条【合同起草的原则】起草政府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权利义务公平的原则起草合同。第十三条【合同起草的主体】政府合同可以由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也可以由合同对方当事人起草。第十四条【风险防范】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

5、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五条【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10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政府合同,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对政府合同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提前参与】市政府部门及其下

6、属机构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前参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合同的起草工作。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应当在签署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订立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九条【部门及下属机构的审查】政府合同签署前,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经内设法制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政府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市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政府合同的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法制机构

7、的审查】下列政府合同签署前,由市政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10(一)市政府订立的合同;(二)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三)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四)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涉及保密项目的政府合同以及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送审材料】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市政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8、:(一)送审的公函;(二)合同草拟稿;(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五)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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