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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本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细则。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
2、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三条【一数一源和信息“基准”原则】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校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共享政府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予以确定。其他机关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记载的同一信息内容上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第四条【依职共享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依照法
3、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第五条【安全保障和保密原则】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政府信息共享,应当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20《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事务,其具体职责应当包括:(一)组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
4、享目录》的编制和修订;(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评估信息共享的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共享的相关标准规范。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目录编制与修订、以及区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七条【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下列具体工作:(一)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二)为各共享单位提供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三)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为共享单位提供共享信息服
5、务;20《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四)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五)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派的与政府信息共享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共享单位的职责】各共享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的采集、处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各共享单位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共享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确保其采集和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第二章信息的采集和提供第
6、一节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提供第九条【户籍登记的信息】市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权,负责采集和提供下列户籍登记信息:(一)20《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户籍地镇(街道)、户籍地派出所、相片和户籍信息状态(“正常”或者“注销”)。。(二)户籍人员注销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前行政区划、注销前派出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第十条【居住证登记信息】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权,负责采集和提供下列居住证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
7、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证号码、居住地址详址、居住地县(区)、居住地乡镇街、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发证时间、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注销日期。第十一条【婚姻登记信息和收养登记信息】民政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负责为内地居民下列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的采集和提供:结婚登记日期、离婚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适用于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收养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第十二条【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20《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送审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负
8、责下列有关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采集和提供:出生医学证号、死亡日期(适用于医疗单位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出死亡医学证明的情况)、死亡医学证号、证明发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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