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经营性用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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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技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土地供应机制,有效地遏制土地隐形市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引导和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促进地方国民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2、。第二条 盐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条 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制定年度出让计划。市、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本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县国土资源局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为基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土地、消化闲置土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有所保有所控的原则,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也可以将

3、房地产项目和其它经营性项目分别编制出让计划,确保经营性用地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编制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前,应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开发商开发意向进行调查分析;要兼顾旧城改造、企业“退二进三”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经营性用地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供应计划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竞价出让方式。一、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公开招标出让:㈠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

4、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㈡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㈢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进行邀请招标。二、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公开拍卖出让:㈠ 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㈡ 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㈢ 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三、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公开挂牌出让:㈠ 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市场需求不旺的地块;㈡ 出让地块位置偏僻,拟受让人较少的。因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

5、局限性,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则应取消招标(拍卖)活动,而挂牌出让既避免了拍卖中的盲目叫价,又避免了招标中因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而流标的现象。因此,一般情况宜采用挂牌出让方式。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应尽可能落实到宗地。选择竞价出让地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以净地出让为主,原则上不搞毛地出让。确需实行毛地出让的,应明确受让人必须按拆迁政策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后,方可发放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六条 对竞价出让地块应严格审查出让

6、材料。一、出让地块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点审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即为出让范围,实际出让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许可证之前,常常根据实际需要,发放选址红线、拆迁红线、征地红线等文件,在审核时要注意区别(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技术规范》有关条款)。设计要点明确的容积率、绿地率以及一些限制性条件,必须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二、出让地块勘测定界报告审查。应将规划设计要点明确的用途与新的土地分类相衔接,规划用途不明、不清的,应与规划部门协调一致;对土地勘测机构调查的拟出让地块的土地权属、面积、界址

7、、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者及土地登记和发证情况,须经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出让地块实际出让面积。宗地图的标注要详细。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标明村组名称,在市区或集镇要标明到街道、居委会和巷道,周边有固定建筑物的,标明地块与该建筑物的条件距离。㈠ 拟出让地块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依法收回(收购)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同时还应审查有无法院查封、扣押、抵押等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先依法进行处置;㈡ 拟出让地块为集体土地的,应先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确保征地补偿到位。㈢ 拟出让地块为国有农用地的,应先

8、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确定交易底价和交易起始价(起叫价)。拟出让宗地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照经审核备案的土地评估结果,由县以上国土资源局集体确定交易底价和交易起始价(起叫价),出让地块的交易底价应区别毛地和净地,并明确其构成。地价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㈠ 土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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