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强44亿盐湖股权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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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湖股权案事件经过: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36.12,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000792.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78万股股份。 

2、 ●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288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  ●2007年12月,华美系以8050万收购兴云信100%股权。  ●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盐湖”,000578.SZ)正式复牌。  ●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了“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

3、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4日,张克强案开庭审判。华美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

4、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盐湖股权案三大争议焦点:焦点一:“国企”身份限定存争议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辩方则指出,这是“混淆盐湖集团股权、盐湖集团下属盐湖钾肥(上市公司)和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后的盐

5、湖股份(000792)三个不同的概念,多次出现错用的情况。”  由此,股东资格的“国企”身份限定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这份函件指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该函最后指出,“2006年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开招股募集资金,因此没有《招股说明书》,当时可能有关增资扩股条件说明的非正式宣传资料,但该类资料依照规定不属于归档保存文件,因此没有找

6、到。”  辩方则针锋相对,张克强的辩护人朱征夫认为,“投资门槛”应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判断和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或陈述来认定。  辩方还拿出当时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证据呈上。比如,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  “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我方提

7、供的证据充分证明,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未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设置门槛。退一步讲,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是对企业法人合法投资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严重违反,所以华美丰收等与兴云信合作投资盐湖集团股权就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朱征夫在辩护意见中认为。  被告人、兴云信的控股股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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