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职成科处有关省属中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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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职成〔2008〕3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职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职[2004]27号)进行修订的。本次修订旨在巩固和发展近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成果,继续扩大和

2、激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创新精神,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学校根据21本校实际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切实负起相关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要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

3、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厅。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职业教育学籍管理通知抄送:教育部职成司。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7月31日印发21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则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

4、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及高职院校举办中等职业的教育机构,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第四条面向西部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办理;按“三段

5、式”办学模式招收的学生,其一年级学籍管理由协议合作的一般中职学校负责,二、三年级学籍管理由协议合作的重点中职学校负责。上述两类学生学籍转换由接收学校统一办理。21第五条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学校编制的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目录有关规定。第六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应分别在8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将春、秋两季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与当年各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出具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新生录取花名册”或学生原毕业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复查,合格者可取得学籍。学校应分别于8月底

6、、12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春、秋季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年新生入学花名册”(附表一)向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并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教育厅确认备案。市属学校复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以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五年制高职新生学籍确认工作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各市中招办出具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和“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对各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含后期补录)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学籍。第七条学校必须组织

7、新生进行健康复查21,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编列学籍号,设立文本及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字编列,从左至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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