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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浙江省水库扶持项目扶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扶持,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
2、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使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资金。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的不同来源,用于扶持下列对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8除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到村不核定到户(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移民人口)的移民村的项目建设
3、;(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建设;(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建设。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移民和移民安置区、水库库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以及移民创业贷款贴息等各类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建设的项目;面向不特定移民对象的教
4、育培训、创业贷款贴息等可以以县为单位设立项目。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应落实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权属和收益分配,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建设项目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准予扶持的条件和标准。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不得在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不得取得红利和报酬。8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额度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核准;8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
5、工作日内将审核结论告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第七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二)村委会作出的项目建设的决议;(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的业已公示的证明材料;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者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还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第八条移民管理机构核准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6、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扶持项目的对象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扶持项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规划;(三)申报的项目已经列入县级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四)项目建设决议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7天以上;(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六)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第九条专项资金以五年规划为周期统筹安排,集中扶持若干重点项目。核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应在考虑项目对象范围内移民人数的基础上,向库区、移民人数较多的安置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
7、安置地和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按要求完成的村倾斜。第十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省下达专项资金之日起60日内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所在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在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计划及核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备案;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意见之日起1
8、0个工作日内对原计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做出说明,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备案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省级8移民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同意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备案。第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的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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