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将伤者放在医院附近而致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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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车司机将伤者放在医院附近而致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刘健王永亮一、基本案情王某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一下医生而乘机逃跑。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驶距医院门口500米处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棵树下,用随车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面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了。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司机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

2、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而死亡。问:出租车司机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出租车司机林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林某答应的是王某的请求,对被害人进行协助救助,尽管王某与被害人都坐在了车上,但是由于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王某与林某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害人仅是受益人。被害人与林某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客运合同,林某也就不会产生客运合同中安全送达、救助等义务,更不具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此林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

3、伤害罪。理由是林某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门口500米处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一方面说明林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而伤亡,另一方面也证实了林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林某既无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从主观方面讲完全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发生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是林某排斥、反对的,因此林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评析意见结合本案案情,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林某的

4、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1、林某对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上存在错误认识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存在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经验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本案中,林某在行驶距医院门口500米处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

5、在一棵树下,用随车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面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等一系列行为,证明林某在主观上,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救治,就可能发生致其死亡的结果。其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而采取了以上行为,但是死亡结果仍能然发生了,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轻信能够避免,系过于自信的过失。2、林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有作为义务而没有作为,在客观上系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力及其犯罪性的关键所在,是不作为构成的核心要素,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其

6、作为义务来源包括:(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都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也包括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

7、。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本案中,林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与王某、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按照常理以及林某尽力救助的义务,应当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而将被害人送至距离医院门口500米处的地方,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在王某下车之后,林某对于被害人基于其自愿承担协助王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就成为法律上唯一一个现场救助者。他随后继续拉

8、着被害人前往医院的行为,乃至后来的一系列行为是在履行其承诺救助被害人的先行法律义务。因此,林某对被害人有法律上的安全送达、救助义务,而林某却没有履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不作为。3、林某的行为不能因王某的行为而免责,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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