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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好消息--第五家允许外省二级直接注册省份诞生---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建政〔2007〕310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办法,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定于2007年12月5日—2008年4月30日进行,请各单位按本办法要求和程序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2、 青海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抄送:有关厅局,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
3、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青海省建设厅为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本省内一级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建造师注册工作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
4、办或更换。 第五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涉及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专业厅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别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 一级建造师
5、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七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青海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第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
6、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九条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
7、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对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
8、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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