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听证程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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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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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在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设立一种适用于执行程序的公开、制衡的运行机制很有必要。民事执行听证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在我国,从法理基础、运行环境、制度契合、可操作性多方面来看,设立民事执行听证制度都是有可能的,但在建立该制度时,必须作好原则、主体、适用范围、证据规则和具体程序等制度要素的设计。关键词:民事执行听证可能性要素AbstractThefairnessandefficiencyofcivilactionreflectinthecivilexec

2、utiveprogram,butalotoffactorsalenotconfirmedyetintheopennessandtransparencyoftheprogramino!11-countryatpresent,80tosetupanopeningandbalancingoperatingmechanismthatissuitablefortheprogrampubliclyisveryneee8-saly.Hearingofcivilex优-utionisexactlyonekindo

3、fsuchasystem.Inourcountry,itisallpossibletosetllphearingsystems谢mlegalprinciple,runningenvironment,system,effectivenessinmanyaspects.Butwhilesettingupthissystem,thekeydementsofthesystemsuchastheprinciple,subject,scopeofapplication,evidenceruleandconcr

4、eteprocedure,etc.mustbedesignedcorrectly.Keywords:hearingofcivilexecutionpossibilitykeyelementⅡ引言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入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

5、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或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多年来,“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执行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健全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正确指导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克服长期存在的弊端,是鳃决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有效途径。执行听证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昕证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弊端在实际操作中只趋明显,

6、远不能发挥其作为执行救济手段的保护和矫正作用,因此有必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探讨,以期对执行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听证程序概述(一)听证程序的涵义和特征1、昕证程序的涵义听证程序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国它最初运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

7、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谓之“司法听证”,并逐步规范发展成固定的庭审程序。同时,听证逐渐为立法所吸收,称为“立法听证”。到20世纪晚期,扩张到行政领域,成为约束行政机关。转引自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围政治大学出版社,1989年敝,第153页.1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在制定法对行政程序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整时,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最低限度满足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现今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诉讼程序中仅有庭审已不能适应只益复杂的程序要求,因此,听证又重新被司法领域吸收借鉴,可适用于除有明确庭审程序外需要听取

8、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各阶段。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是申诉复查昕证程序,证据规则规定的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也可被认为是一种听证。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观念,认为执行过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上是一个实现债权的机械操作过程。执行人员只需要采取强制措旅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这一种误识,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也使一些法院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上存在着重审判人员忽视执行人员的偏差,在执行实践中存在重强职权而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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