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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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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以及《苏州市职业大学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组织实施机构第一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成;下设学生
2、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借款学生与金额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家庭经济困
3、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6、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第四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逐月发放的办法。第六条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
4、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经办银行和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八条借款学生应如实详尽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各院系(部)在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
5、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审核第十条学校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流程为:各院系(部)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后,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管理系统复审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第十一条各院系(部)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各院系(部)负责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一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
6、员担任,见证人一般由各系部的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并出具书面证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新的见证人书面证明交经办银行。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借款学生经校园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复审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复审结果通知有关院系(部),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五条学
7、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各院系(部)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委托扣款授权书,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第十六条学校接到经办银行已审批签字的借款合同后,应尽快通过院系(部)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各院系(部)应负责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如发现学生有违背贷款条件的行为,将终止贷款。 第六章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
8、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应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院系(部)应将涉及借款学生的其他异常信息,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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