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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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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51号)精神以及我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贷款对象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班学生,遵纪守法,能正常完成学业,经济确实困难不能缴纳学费和支付生活费,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外省同学可通过我院向中国工商银行昌北分理处、本省同学通过我院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手续。二、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1、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二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年级、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一般为一整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
2、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2、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财务隶属关系,公办普通高校由同级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三、贷款种类和贷款额1、学费、生活费贷款:学生贷款优先交付学费、住宿费,余额可作为生活费。2、贷款额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标准以内确定。四、助学贷款的管理和使用助学贷款由学院直接管理,签订了贷款合同的同学,其所欠学费、住宿费由学院直接从中扣除,余额部分充作生活费并逐月(寒暑假停发)打入饭卡中,不发现金。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
3、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工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各系部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1、向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集中推荐贷款学生,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借款合同上签章。2、审核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3、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4、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5、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各系部应有人专人负责学贷工作,并及时完成院学生贷
4、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六、见证人及职责(一)、见证人:助学贷款必须有贷款见证人,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原则上为所在系的领导、班主任或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二)、主要职责是:1、协助学工处、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及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2、向经办银行出具《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表五)。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4、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5、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七、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5、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每年集中审批一次。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后报院学工处,各系所报学生贷款人数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2、学工处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由见证人签署意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学工处。3、学工处汇总后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送经办银行。八、贷款的发放1、经办银行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情况交我院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组织学生办理填写借据、合同等有关手续。2经办银行审批后,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我院学工处。1、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
6、入我院账户。a)学生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工处向银行申请中止发放。九、贷款本息回收b)学生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在毕业前要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提交承诺书。c)如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提交承诺书,学院将不给予办理毕业手续。d)贷款归还采取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具体方式写入合同。十、本办法经2005年4月11日院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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