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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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保障科学工作者权益,促进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不端行为。  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处

2、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或单位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第二章处理种类  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书面警告;   (二)中止项目;   (三)撤销项目;   (四)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   (五)内

3、部通报批评;   (六)通报批评。  第六条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书面警告;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报批评。  第七条内部通报批评系指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内部及发生不端行为的有关单位公布;通报批评系指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还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  第八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减

4、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受到处理后再

5、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违反科学基金规章,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第四章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伪造项目研究人员姓名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

6、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评。   (三)在申请书中有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申请书中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撤销当年项目申请,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给予通报批

7、评;影响恶劣的,并取消项目申请资格4年以上至无限期,给予通报批评。   (五)干扰评审工作秩序,影响评议、评审公正的,撤销当年项目申请,给予书面警告;影响恶劣的,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在申请阶段存在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按规定履行研究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2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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