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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0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2、第四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3、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二)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能; (三)出席监督委员会的会议; (四)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
4、一)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科学基金工作中的违规或不端行为提出质询; (三)对有损科学基金声誉的行为提出批评; (四)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对科学基金评审与管理进行监督; (五)受监督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与监督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委员严格科学道德自律,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一节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全体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
5、参加。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重要的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常委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 (三)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四)研究筹备全体会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6、。 第十五条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部分委员、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有关人员列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四)研究落实有关科学道德宣传教育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事项。第二节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投诉和举报、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在监督委员
7、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议、办公会议的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第三节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关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受理有关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科学基金评审规定,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剽窃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科学基金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四)严重违反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8、(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督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无关的投诉和举报; (二)属于学术争论的投诉和举报; (三)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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