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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研究生姓名:谢潇学号:20100301050379校内指导教师姓名:谭启平职称: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学科:法学专业:民商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3年3月8日论文答辩日期:2013年5月1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
2、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1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
3、: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TheconceptofsystemevolutionandMethodconsciousnesschange:SystemresearchonJapaneseuseofland作者姓名:谢潇指导教师: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3内容摘要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日本借地权的概念,第二章阐述日本借地权的制度沿革史,第三章研究日本借地权的取得,第四章研究日本借地权的存续、更新与消灭
4、,第五章研究日本借地权的效力。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日本借地权概念的内涵及形成过程。日本借地权是日本立法者在民法典所塑造的以建筑物所有为目的之土地使用权体系于现实面前失灵时而创造出的一项新型权利,其在概念上统摄了传统民法上属于物权体系的地上权与属于债权体系的土地租赁权,在规则设置上历经租赁权物权论、租赁权物权化思潮、租赁权多样化观念的变迁,于地上权在建筑物所有领域逐渐消亡的社会背景下,将借地权名义下的土地租赁权发展成物权性格与债权性格构成较强结构性耦合之权利,并进一步在社会学意义上使先前失灵的土地使用权体系亦重归与社会现实之强结构性耦合状态
5、。不过日本借地权概念的建构最后仍然付出了牺牲法律概念精准性、法律体系精致化的代价。第二章梳理了日本借地权制度沿革史,以《建筑物保护法》为开端,日本立法者开始强化借地权名义下之土地租赁权的效力,以便更好地维护借地权人的利益,以《借地法》的出台及历次修正为标志,借地权物权化达到顶峰,甚至有超越土地所有权效力的趋势,但随着1991年《借地借家法》的出台,借地权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物权化趋势逐渐转入低潮。第三章论述日本借地权的取得。日本借地权即可以契约方式而取得,也可得以法定地上权、《罹灾都市借地借家临时处理法》《都市再开发法》之规定、取
6、得时效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滥用土地返还请求权而取得,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立法者在认识到法定地上权于实务上的诸多不便之后,引入了“自己借地权”制度,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仍显得较为保守,仅承认了贷地人与他人共有借地权场合下的自己借地权,而未承认仅以贷地人为借地人的纯粹借地权。第四章研究了日本借地权的存续、更新与消灭,其中以借地权的存续与更新为主要内容。借地权的存续与更新乃借地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事实上,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强化借地权之效力,使其向物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是通过延长借1概念体系之嬗变与法意识变迁:日本借地权制度研究地权的存续期间与赋予借地
7、权人更新权的方式实现的。《借地法》与《借地借家法》赋予借地权较长存续期间与更新期间,一方面令借地权人相对弱势地位得到增强,另一方面也令借地权的财产化与借地权人资本投入之回收成为可能。在借地权与建筑物的关系方面,《借地法》曾坚持一旦建筑物朽坏则借地权即告消灭,但由于“朽坏”概念的模糊性与该规则对借地人的不公平对待,这一规则最终被《借地借家法》废除。而在借地权期间届满之际,借地人通常可得向贷地人(通常为土地所有权人)主张更新权,以便令借地权得以原借地契约之条件为条件而再次得以设立;而为了保证借地人的更新利益,《借地法》与《借地借家法》均要
8、求贷地人收回土地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借地人的更新请求。围绕正当理由之有无,日本借地实务涌现了大量判例,且司法界一度形成为维护借地人利益而严格限制贷地人通过正当理由抗辩而收回土地之可能性。为缓和借地人与贷地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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