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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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

2、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县政府对其给予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第五条-1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

3、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乡镇政府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征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实施后,在本县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耕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

4、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第八条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二)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材料证明;  (三)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11-(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

5、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第四章参保办法第十二条-11-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

6、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一)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余额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

7、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11-

8、(三)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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