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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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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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XXX》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方集资,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

2、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核定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市财政局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市财政局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市审计局10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3、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已确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达到50%及以上,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被征收比例达到50%及以上,其农村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二)入学入伍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士官;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户口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户口已迁入所在镇居委会的大中

4、专毕业生、退役义务兵及士官。(三)配偶符合上述规定,但其户口迁入后,尚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原迁出地承包经营的土地又已被收归集体,无其他生活保障的正常婚进人员;其中独女户、双女户的只含一个上门女婿。(四)父母一方符合上述规定,本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五)依法收养的子女。(六)入狱、劳教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刑劳教人员。10(七)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第一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

5、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个人对应的缴费档次乘以180个月。缴费档次根据被征地农民失去农用地情况分为下列三个档次:(一)失去90%及以上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档次缴费。(二)失去70%及以上不足90%农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的档次缴费。(三)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农用地:属城市

6、规划区内的,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档次缴费;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按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档次缴费。10失地农户家庭被征地农用地比例高于村经济组织失地比例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就近就高选择缴费档次,但必须进行公示,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准后方可执行;整体拆迁安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失去90%及以上农用地缴费执行。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

7、条本办法实施后,出现两次及以上征地时,未参加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根据累计失去农用地的比例所对应的缴费标准缴费。已参加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根据累计失去农用地的比例所对应的缴费标准,在上次缴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差。第八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比例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第九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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