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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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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严以用权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公权就是公权力,公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权和私权的冲突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一方面国家干预私权仍较广泛,另一方面人们的权利意识又在不断增强,这种情况下,一旦公权越界,必然遭遇私权抵制。严以用权的方向应当是什么?一、不断扩大私权,公权不断被约束。私权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
2、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政府,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政府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二、公权服务于私权,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成的政府。政府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私权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
3、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公权来自于公众自应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确实公权在许多情况下是从整体利益、更高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和行使的,但公权力的行使又脱离不了拥有权力的人。基于监督的不力、缺位和人性的弱点,公权执行者在履行公权时侵占私权、公权私用的行为并不鲜见。公权权力的行使也会有决策失误,也会有地方利益,也会有寻租现象。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往往以“父母官”自居,更是深刻地表现了中国社会公权与私权的不平等,
4、由此导致公权随意侵犯私权时有发生三、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边界,需要制定法律,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制约权力,来防止公权力滥用。实践中一些重大的贪腐案件的出现也表明,要从源头上治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权力等行为,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应当看到,公权力失去规范,有可能会出现滥用并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由于私权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民生,只有运用法律规范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公权力的行
5、使主体,划定公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规定公权力的行使程序,才能真正对公权力形成约束,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真正的法治。四、公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天然扩张性,所以有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公权力对于人民有一种管理的权力,一旦失控,很可能对于人民的私权利造成伤害。从我国多年来的部门立法行为来看,每个机关的职权和自身的部门利益是直接挂钩的,每个行政机关都希望扩大自己的职权。如果公权力不加规范和约束,就可能会使公权力过度扩张,在法治社会中,规范公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私权,只有规范好了公权,才能保障好私权。可以说,法治社
6、会就是人民的私权利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只有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的私权是其福祉的核心体现。保障私权既是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当然要求,也是最大的民生,私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公民的房屋财产权就是对公民基本居住权的保障,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权力制约和限制权力也必须依法进行,并由此将被限制权力的运作和限制此种权力运作的另一种权力均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强力对强力的现
7、象。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权力限制权力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法治的核心含义之一。五、规范公权力绝不意味着削弱公权力的权威,而是指通过相关的规则、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公权力权威,反而会使公权力得到更好地发挥。在法治社会,个人不是完全屈从于公权力的管理,而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接受其管理。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要求通过制度设计约束国家权力,但是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又要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强化公权力的权威,以便使公权力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发挥协调矛盾、驾驭全局的作用,而只有受法律规范的公权力才能
8、有效树立其权威、真正提高其效率。六、我国缺乏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文化传统。邓小平同志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将法律理解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统治国家、社会的一种工具。皇权至上,可以凌驾于任何法律,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提倡“有治人,无治法”,即提倡为政在人,但由此造成的就是缺乏制度的合理安排,所谓“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这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常说,法治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因为它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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