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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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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实用文案“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一、价格明显偏低合规界限 “价格明显偏低”是以上主题的要素或事实之一。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也被认为是公允价格。在市场环境中非关联第三方间交易被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市场环境中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不会将自身利益无条件让渡他人。 价格
2、明显偏低出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文档标准实用文案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法的层面,我们是没有看到直接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当然,大家可以认为,仍然可以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去对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 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这个核定应该是对非货币所得的货币计量的核定,并非我们本文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即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5、,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价格明显偏低进行明文规定,但我们可以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找到部分依据,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释义: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二、无正当理由判别 “无正当理由”是以上主题的另一要素或事实。 现行税制都有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涉税处理规定,但现行各项规定和政策法规均未解决税企双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6、即在“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中,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对此尚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经办者大多以个人经验和对政策的理解来处理,缺乏法律严肃性。有时,企业提出的理由从企业与职工的角度看属于“正当理由”,但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角度看,可能成为“不正当理由”。 文档标准实用文案在正当理由的判断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正当理由存在明文规定,规定如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合理性的偏低交易价格主要是
7、指以下情形:(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其他商业活动中对交易价格判别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可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交易价格偏低,但符合下列情况的也可以作为合理商业目的的理由:(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
8、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正当理由的适用,在中国区的案例中,如因价格较低引起的某一区、县区域的增值税税款下降,因中国财政体制原因,企业可能面临持续扩大的税收风险。 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税务机关调整方式的限制 当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销售额进行调整。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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