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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关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杨可中[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只有正视存在的问题,才能改革并达到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目的,以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关键词]律师制度改革完善改革开放的20年,是我国律师制度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发展的20年。律师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肯定我国律师事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只有正视并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进
2、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以迎接21世纪的挑战。一、关于我国律师职业宗旨的问题我国律师职业宗旨是什么?律师法第1条从立法上作了规定,即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的。这是目前法律对律师执业宗旨的定位。笔者认为,在逐步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将律师职业仅限定在!维护∀的范围内,是不够全面的。它至少存在以下弊端:(一)忽略了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对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共同要求,并非是对律师职业的单独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3、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内容上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律师只能在法律方面提供服务,不可能包罗万象。另外,有些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如有的司法人员明知故犯,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律师缺乏对司法人员的制约手段,纵然律师据理力争,往往!无功∀而返,无法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缺乏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手段。律师活动授权来源于社会和当事人,而不是来自于国家。因此,律师的这种职业特征决定了当法律被某些机关和人员扭曲时,律师是无力加以纠正和扭转
4、的。同时,在法律强调律师履行义务而忽略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律师的自身权利也被不断侵犯,被!投诉∀、!关押∀,或者被!治罪∀的现象并不鲜见。律师地位与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相比,处于一种顺应、服从和配合的境地。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律师依靠自身力量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显然有些勉为其难。应当说,从律师职业的长期发展看,已经形成一套群体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的体系。这是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区别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基本特征。从这一基#31#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总第7期)本特征出发,我们应将律师
5、的职业宗旨重新定位。律师的职业宗旨应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改善法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最直接、最基本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律师职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只有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感,律师才能仗义直言,依据法的精神和理念发表意见,以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结果是改善法律制度。法律通常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律师通过自身工作,把具体案件和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进行评价和思考。正是通过这种带有创造和动态的工作,使得律师在推动立法完善方面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二、关于律师资格和任职条件问题1
6、988年,我国确立了律师资格与律师任职条件相分离的制度,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则从立法上进一步确定了这一制度。律师法关于律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利于贯彻公平、平等、择优的原则,对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有着积极意义。与此同时,从发展的眼光看,上述规定尚有疏漏,需进一步完善。(一)缺乏律师资格取得的禁止条件。律师法第6条和第8条对报考人员的政治、学历等作了规定,却缺乏报考的禁止条件。因此,有可能会出现允许报考且取得资格,但不符合律师法第9条的规定,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这在实践中会造成许多误解。例如,在一些文章、著作或者领导人讲
7、话中,时而把律师分为执业和非执业律师,时而又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不是律师等等。以至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时,有的委员也提出!取得律师资格的为什么还不是律师∀的诘问。∃实践中的问题通过解释可以释疑,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则需要通过修改才能完善,否则容易造成思想混乱。笔者认为,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其实也应该是律师资格的禁止条件。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在报考律师资格时也可能客观存在,如报考者年龄问题等。又如,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这类人员因品行不端,触犯刑法,本身就已不具备报考的资格条件,何
8、来授予律师职务的问题。如果让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报考,成绩合格后,又限制其取得执业证书,这不仅荒唐可笑,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标准宽严不一。律师法第9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