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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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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探讨摘要虚拟财产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对于它的权利属性我国至今还未有一个权威的定论。很多国家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保护,但我国对此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也各有己见。本文概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发展,比较了国内外的几种不同规定和学说,客观的对我国学术界现有的几种学说:虚无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以及无形财产说的一些观点进行了阐述,最后浅谈了一些作者自己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看法,通过逐步分析虚拟财产的属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提出了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
2、的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的观点。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它经历了从偶然交易到普遍买卖的过程,因此出现了虚拟财产的权利争议问题,这时就需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一争议,又因为不同属性的法律,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不同适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正确定义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就显得很有必要。一些外国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韩国等已经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了相关规定,我国虽然也有一些有关虚拟财产的诉讼案件的判决,但司法判例在我国并不能作为法的渊源适用,因此尽快找到确定的实体法以规范虚
3、拟财产问题是我国的当务之急。作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应该用物权法来规范,作者也将会在正文中具体阐述得出这一观点的依据。关键词: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物权属性前言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李宏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游戏“红月”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的一天,其游戏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却都不翼而飞。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
4、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上述案例表明我国的一种现状,即社会中发生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但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虚拟财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有一些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例,而我国司法判例又无法作为法的
5、渊源,因此,还是没有处理虚拟财产问题的权威依据。在外国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是把虚拟财产作为物来确认的,我国现在存在几种学说,主要是虚无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各种学说各执己见。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虚拟财产的各种规定和学说,浅谈了一些作者自己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看法,通过逐步分析虚拟财产的属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提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的观点,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作者建议用《物权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一、虚拟财产概述(一)虚拟财产的概念1、
6、“虚拟”的概念分析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虚拟”基本解释是:“凭想象编造的”、“由高科技术实现的仿实物或伪实物的技术”、“设想;虚构”。“虚拟”是不实际存在的,它是人类思想活动的结果,是无法触摸的,必须依托特殊的媒介反映且仅存在于这一媒介上。人们通常所使用的游戏帐号、游戏装备、道具、电子信箱等便是虚拟的,它们只存在于网络世界且必须通过网络才能被反映出来。2、虚拟财产的概念要探讨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首先要明确虚拟财产是什么。邓佑文、李长江在《“虚拟财产”
7、的物权保护》一文中认为“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财产”,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邓佑文,李长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2;陈旭琴、戈壁泉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文中将虚拟财产分为二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及游戏角
8、色ID等陈旭琴,戈壁泉合著.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7,3。作者认为,一般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信箱、域名、QQ帐号等一切存在于网络中的信息产品,这是广义的虚拟财产。侠义的虚拟财产仅指那些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包括游戏帐号、网游中的各种装备、游戏币以及各种收费的网络信息等,这些虚拟财产可以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从而转换成金钱货币。因此,作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侠义上的能够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的网络虚拟物品,即运用计算机技术产生的仅存在于网络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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