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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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探析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发展的一个产物,引起了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冲突,面对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仍不完善,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纠纷;第二部分通过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性,探讨了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学说;最后一部分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合同为基础的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物权债权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引发的纷争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称为"中

2、国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案中"红月"是一款多人在线的网络游戏,公司职员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装备丢失,希望游戏公司找回装备,结果被拒绝,于是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李宏晨的虚拟装备。本案是网络游戏中因发生装备、金币丢失被盗而产生纠纷的典型。5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在虚拟环境中游戏和工作,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互联网的一个特殊的产物,接着网络市场逐步形成。然而游戏产业在创造着市场价值的同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应运而生。近年来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有几何级增长的趋势。面对大量的案件,我国法律不能有效的解决。目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

3、的规定一般都是行政法规甚或行政规章,不仅法律阶位较低,且主要还是从行政管理方面制订的,许多方面仍不完善,阻碍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李宏晨案的发生,在学界引起了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议。由于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这是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的新挑战。现阶段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  (一)物权说  它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函释。该函释认定虚拟物品属于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可看作动产。随着科技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局限于有形有体的范围,这些电磁记录应属于物的范畴。  (二)债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反映了

4、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运营商提供平台,玩家按照合同可享有运营商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因其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应列为知识产权的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现阶段学说的评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5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等。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是通过网络服务器产生的,有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指网游中的,还包括收费的邮箱、QQ币、网站积分、网站贵族特权等。  以上学者的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

5、但不能概括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稀缺性和期限性,它与许多法律概念一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讲,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等在现实中具有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服务器和网络空间中的专属性财产,不仅包括网游中的道具,还包括电子邮箱、QQ号等一切信息类的产品。本文主要对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进行探讨。  (二)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诸学说的评析  1.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给玩家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为,玩家具有享有这种服务的权利。因为债权客体是行为,所以虚拟财产归于债权更合理。

6、其次,虚拟财产没有排他性。物权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虚拟财产是在运营商的运营下产生的,玩家必须要签订合同才能进入游戏获得,而运营商通过合同在提供的平台上可以任意的更改虚拟物品,要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需运营商配合,包括技术支持、互联网环境、遵守游戏规则等规定。最后,虚拟财产的期限不是永久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也是法律规定期限范围。而虚拟财产期限取决于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资金链断裂、市场不景气、研发滞后都可导致服务器关闭,即该期限是不确定的。  2.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首先虚拟财产无专有性,除"合理5使用"等法定情形外,只有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但虚拟装备数量众多,

7、大部分玩家可拥有相同装备,因此虚拟财产无专有性。其次虚拟财产有期限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期限性,虚拟财产的期限只能由游戏运营状况来决定,随时可能不复存在。  3.虚拟财产性质与债权相似。虚拟财产的产生是建立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平台上,玩家首先要同意协议才能够成功的注册账号,注册账号等于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可看做是运营商服务内容的证据,则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债权相似,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若将虚拟财产归属于债权范畴会更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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