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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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研究生姓名:呼仿艺学号:20100301070676校内指导教师姓名:曹春华职称:高级工程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学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3年3月9日论文答辩日期: 硕士学位论文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TheStudyofResponsibilitySharing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作者姓名:呼仿艺指导教师:曹春华高级工程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内容摘要废旧家电具有资源性和污染性等特征,对其回收处理不仅可以减轻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负担,而且可以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然而,由于回收处理主体责任不明引发立法、回收及处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对其主体责任分担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的角度论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理论必要性,然后,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介绍并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结合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体系的合理构想。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如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现状分析。首先对废旧家电的范围作出界定,指出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产生的且直接进入回收拆解环节的废旧电器;接着阐述废旧家电的特征,论证对其回收处理刻不容缓;最后,提出由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不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强化论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责任分担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主体责任分担的理论依据。首先,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市场自身存在外部性、公共物品缺失、信息不对称等“失灵”问题;其次,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政府从本质上讲也是“经济人”,会产生寻租和滥用公权力行为,政府失灵不可避免;最后,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问题要求社会力量参与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过程中,以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进行补充,然而,公众在资金、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因此,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依赖多方介入和合作。1 第三部分:通过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率较高的国家回收利用制度的分析,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启示。第四部分: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具体阐述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而言,政府应当承担立法、监管与协调和教育责任;生产者应当承担绿色设计责任、清洁生产责任和回收处理责任;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桥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告知责任和协助回收责任;目前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多是鼓励性责任——优先选购绿色家电责任、向正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家电责任和适度消费责任。关键词: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责任分担2 AbstractWastehouseholdapplianceshavethecharacteristicsofresourcesandpollution,recyclingofthemcannotonlyreducetheincreasinglyprominentburdenofenvironmentalpollution,butalsoeasetheseveresituationoftheshortageofresourcesinourcountry.However,theuncleardivisionofresponsibilitiesamongthebodiescausesmanyproblemsinthelegislation,recyclingandprocessing,sothestudyofresponsibilitysharing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hasgreat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onthebasisofanalysis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situation,demonstratesthenecessityintheoryofresponsibilitysharingfromtheperspectiveofmarketfailure,governmentfailureandvoluntaryfailure,thenbrieflyintroducesresponsibilitysharingsituation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inforeigncountries,finally,putsforwardtheconceptionoftheresponsibilitysharingforwastehouseholdappliancesinChina.Specially,thispaperisdividedintothefollowingparts:Thefirstpartis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First,thispaperdefinestherange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theobjectsdiscussedarethosegeneratedbyhouseholdanddirectlyputintotherecyclingdismantlingprocess;thenelaboratesthecharacteristicsofthem,todemonstrateitsrecyclingurgency;finallyproposesaseriesofquestionstriggeredbytheunclearresponsibilitysharing,strengtheningthenecessityofresponsibilitysharing.Thesecondpartdiscussesthetheoreticalbasisoftheresponsibilitysharing:themarketisthemosteffectivemeansofresourceallocation,butititselfhasthephenomenaoffailuresuchasexternality,publicgoodsmissing,1 andimperfectinformation;governmentisresponsibleforcompensateingformarketimperfections,however,itisalsoeconomicMan,whohasthebehaviorofrent-seekingandabuseofpublicpower,sogovernmentfailureisinevitable;dualfailureofgovernmentandthemarketdemandsforsocialforcestoparticipateinthe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process,inordertosupplementtheroleofthegovernmentandthemarket,butitalsohaslimitationsinfunds,serviceareasandservicemeans.Therefore,the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isasystematicproject,andrelysonmulti-partyinterventionandcooperation.Thethirdpartbrieflyintroducesresponsibilitysharingsituation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inEuropeanUnion,AmericaandJapan,andextractstheexperienceforthecountrytolearnfrom.Theforthpartputsforwardtheresponsibilitysystemof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andaddressestheresponsibilitiesthatthemainbodiesshouldassume:thegovernmentshouldundertakelegislative,regulatoryandcoordination,andeducationalresponsibilities;producersshouldbeartheresponsibilityofgreendesign,cleanproductionandrecycling;sellersshouldbeartheresponsibilityofinformingandassistingintherecovery;theresponsibilitiesconsumersarerequiredtobearareencouraging-responsibilityofgivingprioritytobuygreenappliances,sellingwastehouseholdappliancestotheformalrecyclingcompaniesandmoderateconsumption.Keywords:Wastehouseholdappliances;Recycling;Responsibilitysharing2 目录引言....................................................................................................................1一、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现状分析................................................................5(一)废旧家电概述................................................................................5(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不明所引发的问题......................10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之理论基础......................................14(一)市场失灵......................................................................................15(二)政府失灵......................................................................................18(三)志愿失灵......................................................................................20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国外立法经验借鉴......................23(一)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状况..............................23(二)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经验总结..................27四、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构想..........................................28(一)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28(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31(三)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34(四)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35结语..................................................................................................................38参考文献..........................................................................................................39致谢..........................................................................................................44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引言一、研究背景伴随着经济的急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家电产品消费国。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应意识到这样的发展速度和消费能力产生了大量的废旧家电,给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废旧家电中含有许多非可再生资源,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而且回收利用的成本远低于开采冶炼的成本。如果用循环经济手段进行恰当的回收利用,可以改变传统的资源消耗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与此同时,循环经济发展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从客观来说,加强对废旧家电的科学回收处理,有利于节约大量资源,减少能耗,促进循环发展;反之,只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日益成熟的今天,为促进社会力量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重视,从主体责任分担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着眼于现实,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总体上处于行业散乱、竞争无序状态,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普遍。虽然目前我国家电从生产设计、回收利用到处理各个环节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管理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的指导思想有待更新,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有待明确,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待建立。另外,从废旧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情况看,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废旧家电回收体系的建立,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违规骗补”事件屡禁不止,消费者参与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程度不高导致回收率低,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目前,政策结束,我国新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可以说是缓解废旧家电污染、完善回收处理体系的重要手段,但是其只针对拆解环节,没有涉及回收环节,以价格为导向的消费者仍旧会将废旧家电出售给小商贩,无法解决拆解企业“吃不饱”的问题,正规企业回1收渠道的建立与完善问题仍悬而未决。固然,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导致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诸多问题的一个宏观因素,从微观来看,对参与主体及其责任认识不清,尤其是对消费者责任的忽视,成为制约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立与完善的瓶颈。消费者是废旧家电的最终保有者,如果不能调动消费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在缺乏国家政策支持和生产者配合的情况下,如果只从消费者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则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各方参与,为避免出现各主体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必须对各方的责任分担进行研究。二、研究综述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对一国经济、技术水平及居民环保意识的要求比较高,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于20世纪60年代即着手对循环经济理念进行研究,1975年瑞典政府发布的文件中就出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路。德国最先将这一思路应用于废旧产品的回收管理中,制定了《避免产生和再生利用包装废弃物法令》,虽然不是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1刘新宇:“家电生产企业成本压力大增”,《广州日报》,2012年7月2日,第AII3版。2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进行的专项立法,但无疑为其他国家展开专项立法起了示范作用。荷兰于1988年4月出台《白色和棕色家电处理法》,日本于1998年颁布并于2001年4月全面实施《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欧盟于2003年颁布23WEEE指令和RoHS指令。我国尚未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方面的基本法律,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可以说是废旧电子电器领域内的最高位阶的立法,该条例从回收处理角度规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施行两年多以来,在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现废旧家电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已初见成效。从一定意义上说,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废旧电子电器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但遗憾的是,该条例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相关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较为明显。在学术方面,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如下几方面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进行探讨:第一,介绍国外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相关的立法及实施情况,以及各国在这方面所进行的理念与制度创新;第二,从生产者责任延伸角度入手,阐明生产者应当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承担一定责任,并尝试构建生产者的具体责任;第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立法框架。在法律完善方面取得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上,如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及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研究还有待深化。2“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即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的简称。3“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们虽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但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所有研究成果将华而不实,不具有实践价值。本文首先对废旧家电作出界定,基于其增长性、污染性、资源性等特征,须对其进行回收处理,接着,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立法和实践作出介绍,并指明由于责任不明引发的立法空白、回收及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然后,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公众失灵的角度,深刻剖析政府、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再然后,对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责任分担状况进行考察并作出比较以供借鉴,最后,对如何构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构想,明确了各主体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消费者提出的责任要求多是从激励的角度考虑的。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本文采取多种研究方法并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中包括文献研究、理论研究、历史考察、横向比较分析研究方法的结合;采用多学科交叉的方法,从多视角进行研究,借鉴法理学、环境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穿插使用法律解释、价值分析等法学研究的常用方法。针对上文中国内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在以下几方面本文争取有所创新:第一,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入手,论证由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市场、政府和公众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者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应当相辅相成;第二,详细阐述了生产者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参与的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对生产4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者责任延伸制度予以具体化,使该制度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基于公众在公共事务中具有市场和政府所不具有的优势,强调公众参与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重要作用,并详细阐述消费者在解决废旧家电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我国立法提供方向,同时,也希望以此唤醒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一、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现状分析(一)废旧家电概述1.废旧家电的界定废旧家电在国外一般被称为“WEEE”。欧盟WEEE指令(《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电子电气设备(EEE),指的是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包括大型家电、用户设备、信息通讯设备、照明系统等等。“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则是指上述类别范围内被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作为电器一部分的所有元器件、零部件和所有耗材。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废旧家电的法律,虽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出台了零散的管理规定并对废旧家电及相关概念作出界定,但各部门使用的名称、概念不一,对其覆盖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他们采用的名称归纳而言,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废物”、“电子信息产品”、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等4,上述含义相似又在种类范围、废旧程度、来源上存在着一定差别。由于家庭产生的废旧电器的数量最大,来源最分散,回收管理最难,而且,当前最令相关部门感到棘手的正是来源于家庭的废旧家电。因此,对其回收处理进行研究颇具价值,除特别指出外,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产生的废旧家用电器。结合欧盟指令的规定,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即指家庭消费者所购买、使用的上述“电子电气设备”,废旧家电即指经过家庭消费、使用后的家电。“废家电”与“旧家电”的区别在于经过消费、使用后,后者仍然具有部分原有使用价值,而前者从根本上丧失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虽然旧家电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基于以下原因,本文集中讨论直接进入回收拆解环节的“废”、“旧”家电:第一,旧家电被消费者出售给修理商、小商贩后,通过旧货市场,可以再次流向消费领域,暂时不会发生危害环境的问题;第二,虽然很多旧家电仍具有使用价值,但因修理成本过高或满足不了消费者追求高品质生活的需要,被视为废家电处理了,因此,能够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旧家电在被淘汰的废旧家电中所占比例很小;第三,我国颁布有专门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对旧货流通市场予以规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废旧家电包括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2.废旧家电的特征(1)报废量巨大4上述名称分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6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不断提高的家电产品研发水平,推动了消费者对家电产品功能要求的多元化,并使消费者快速更新家电产品成为可能,进而导致每年有大量家电被淘汰。据资料显示,我国作为家电消费大国,电视、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等家电年报废量超过5000万台,“年均增长近20%,预计到‘十二五’56末期,年报废量将达到1.6亿”。以典型家电为例,具体数据详见下表:年报废量(单位:万台)年份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器电脑总计20121353.09886.832992.59195.772399.097827.3720131419.17998.703203.22230.062838.298689.4420141500.931095.363377.10303.253280.519557.1520151588.421194.533581.77382.123542.6710289.5120161713.001317.483701.66513.453916.2411161.83(2)潜在危害严重废旧家电中本身含有很多有毒的化学元素,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人体及环境造成巨大危害。若是改头换面,重新组装,很容易造成家电产品超年限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若将其随意堆放或简单填埋,重金属和有害物质会长期滞留于生态系统,并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危害人体健康;若是进行焚烧,则会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若是进行简单的拆解,只能回收容易回收的资源,对环境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坏。废旧家电中7的主要污染物来源及危害详见下表:5李玲玲:“绿色经济让电子垃圾变废为宝”,《北京晨报》,2012年6月29日,第B09版。6何逸林、廖小红、田晖:“我国家用电器理论报废量测算方法研究及结果分析”,《家电科技》,2010年第10期,第77页。7夏苏湘:“浅议电子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城市管理》,2004年第2期,第40页。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主要污染来源危害物氯氟碳化冰箱破坏臭氧层,引起全球变暖合物影响细胞的正常分裂,干扰生物卤素阴燃线路板、电缆、电子设备酶的活性,引起多重疾病或生理剂外壳功能紊乱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及心、汞显示器肝、肾脏等器官危害人体的神经系统、生殖系镍、镉电池及某些计算机显示器统,并可能引发癌症损伤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血液阴极射线管、焊电锡、电铅循环系统、泌尿系统以及生殖系容器及显示屏统损害人体的肝脏、肾脏、神经系铬金属镀层统(3)富含稀缺资源在认识到废旧家电危害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其资源性。废旧家电浑身8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是宝,它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如果处理得当的话,就能转化成巨大的资源。以电视机为例,一台电视95%以上的资源都可以再回收利用。废旧家电中使用的塑料,在回收时可以被重新用于包装各种家电产品,或者将其熔化后作为新的原料和燃料。而且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本较新资源的开采、冶炼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废旧家电可以被视作城市中的“高品位矿山”。另外,目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资源匮乏问题,开采成本越来越高,对国外的依存度也越来越大。如果能够合理回收利用废旧家电中的这些宝贵资源,不仅会降低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本,而且可以缓解资源紧张的状况,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4)回收处理难度大一方面,由于不同家电的使用周期有所不同,保有废旧家电的消费者分布分散及其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认识、采取的方式也有所差别,实现废旧家电高回收率的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市场上存在着成千上万种家电,每种家电的结构、材料各异,且多是知识密集型产品,废旧家电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对技术水平的要求相当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不少的正规拆解企业,并具有一流的技术和设备,但即使在不计环境成本的条件下,成本效益优势也并不明显。一家正规企业,在不考虑回收成本的前提下,拆解一台电视的机器运行成本是25元,加上固定资产投资等,要多付出40——60元的处理成本,几乎“无利可图”。因此政府对正规回收处理企业大力扶持的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使拆解企业有米下锅。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不明所引发的问题1.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立法问题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关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法律,但是经过多年,我国为规范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上述已施行的法律文件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就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89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文件为我国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提供了一些行为准则,但是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相关法规不成体系,甚至相互冲突。现有的关于废旧家电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但是没有综合性法律的指导,各自的立法侧重点不同,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9《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敖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10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导致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冲突。上文已提及,在废旧家电的界定上,相关法规并不统一,这是因为各法规立足点不同,立足点的不同决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继而导致对废旧家电的界定也必然不同。同样的废旧家电,具体应由哪个法律和哪个部门管理,势必会因为这些法规的冲突而出现适用的困难和尴尬。各个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在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重复立法、法律制度和措施不配套、甚至相互龃龊等问题,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因此,我国政府在整合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同时,亟需履行立法责任,制定综合性法律,建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存在立法空白。回收是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重中之重,相关立法也对这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废旧家电进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并对专项基金和政府的鼓励支持政策加以明确,但是唯独对回收费用避而不谈,这样的立法空白可以说是致命的。而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回收费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回收处理费用的资金来源。反观我国,要各方达成一致本是很困难的事情,立法也反映了这个问题,但是如果不尝试着解决这个问题,用法律加以规定,只能使废旧家电的回收永远不能落实,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即使法律制定得多么完善,也无法真正贯彻落实。第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立法过程中,为了增加立法通过的可能性,立法者往往暂时搁置各种利益分歧,只对一些法律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从而达到形式统一之目的。但是,由于该法律制度在主体、程序、方法、适用对象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增加了适用的难度。这也是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通病。例如,虽然《固体废物污染1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环境防治法》等均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要求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回收其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但是规定都过于笼统。在延伸的生产者责任中,政府、消费者、销售者、第三方回收机构的权利义务如何?如何回收?费用如何分担?回收需要达到何种目标?如不回收的法律后果如何?以上诸多问题都是现行法律政策体系仍未触及的。因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实到实践中仍面临较大挑战。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制定相关配套标准的时候,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作出详尽的规定,以弥补现行法律及标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之缺陷。第四,缺乏配套标准。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标准既是评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尺度,也是法律制度能够全面、有效实施的客观依据,因此,法律法规若要在生活中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必须借助一整套完备的标准体系。在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领域,至今仍尚未形成一套与法律制度相衔接的规范化标准体系。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立法者缺少前瞻性,无法预见法律法规的落实难度,进而难以事先制定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其二,众多标准的出台,其实质无不是各利益主体反复博弈的结果,由于各方几乎不能达成妥协,意见不一,标准难产现象屡见不鲜;其三,基于经济不可行或者技术上存在争议等客观原因,许多标准暂时还不具备出台条件。2.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存在的问题我国废旧家电回收方式主要包括:①回收企业或小商贩到消费者家中收集;②消费者主动将废旧家电送到生产者或回收企业指定的或设立的地点;③拾荒者或者志愿者从生活垃圾中收集;④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12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实际上,目前我国大部分废旧家电尤其是小件混入生活垃圾中,并被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掉了。2003年上海市废旧家电回收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各类废旧家电主要是由小商贩回收的。小商贩以其周到的服务和灵活的方式,承担了三分之一的废旧家电回收工作,而对环境危害最大的随意丢弃方式也占到近四分之一,真正送到回收网点的不10到五分之一。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回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正规回收企业从小商贩手中购买废旧家电,增加了回收成本,甚至可能因其竞争不过小作坊,而收不到废旧家电,造成工厂停产、设备闲置、资源浪费,影响我国产业升级换代的步伐。第二,缺乏正规的回收体系。据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消费者表示政府或者生产者应当在社区或村镇建立回收点,其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访者因不符合废旧家电“以旧换新”的条件,而被迫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小商贩。第三,消费者环保认识不足。原国家环保总局曾针对国内机关、事业单位、外国驻华机构和公司所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展开过称为“绿色通道”的回收处理服务,但要求废物的交出者承担少量的回收处理费用。这可以说是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最早探索,但最终无疾而终,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单位工作人员的环保认识不足、对“付费处置”11观念不认可,最终拒绝“享受”该项服务。3.我国废旧家电处理存在的问题目前小作坊是处理废旧家电的主力军,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百多家10王浩东、尚兰福:《废旧家电回收对策的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11卢登峰:“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与回收利用的对策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7期,第99页。1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门从事废旧家电处理的正规企业,并且国内家电龙头企业也陆续建立自己的回收处理机构,但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自成体系的废旧家电处理产业。在废旧家电的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处理手段落后,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小作坊的成本往往低廉,他们不需要大规模的投资和定期的质量检查,因此也决定了他们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具体而言,他们一般使用较为原始的焚烧、破碎、倾倒、浓酸提取贵金属等处理手段,虽然美其名曰资源回收,但是直接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甚至比未经处理的废旧家电更具危害性。第二,废旧家电的循环利用率低。我国废旧家电目前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人工拆解,回收有用的重金属和部分塑料,回收12利用率不到30%,而日本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率平均接近70%。这与回收处理技术水平低有关,与没有建立正规回收渠道有关,更与循环经济理念尚未落实到生产、生活细节中有关。循环利用率低是我国废旧家电处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第三,给正规处理企业带来极大压力。我国已经建立的一些具有一定规模、采用先进处理工艺的正规处理企业,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却因为小作坊的存在,加上前面所述的小商贩的影响,没有原料可供利用处理,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情况,不论从目前或者是长远来看,显然都是不利的,会使人们对正规处理企业失去信心,也会使其他企业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领域踯躅不前。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之理论基础有人主张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发展缓慢,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健全,只要完善立法,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笔者认为法律绝不是实现废旧家12周仲凡:“电子废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电器》,2004年第2期,第21页。14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电回收处理的灵丹妙药。众所周知,我们当前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但是我国的守法和执法状况却差强人意,许多法律制定之后被束之高阁,这一问题在环境法领域表现得格外突出。法律绝非万能,基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只有采用多元手段才可以将其解决。同理,解决废旧家电回收率低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社会问题的手段也应该是多元的,切不可过多地依赖法律。而且,其他的解决措施在某些情况下较法律更能显现出比较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实现,不仅要强调法律的优势及其作用的,而且也要对市场、政策、志愿服务等其他解决方式予以高度重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性、社会性、经济性、文化差异性以及正当性特征又要求除法律系统以外的各种规范系统密切配合,而不应排斥法律规范、技术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文化传统的相互融合与渗透,并保证各自13功能的协调与配合以形成整体效应”。(一)市场失灵市场,就是通过组织经济活动而服务于社会的交易机构。市场通过价格信号,调节供应和需求的关系,促进市场主体的竞争,从而实现资源地有效配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所蕴含的“经济人”利己主义及市场结构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市场“失灵”难以避免,表现为企业对环境污染等外14部性的漠视、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导致“公地悲剧”、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等。废旧家电作为一种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进1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0页。141968年,美国学者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提出来的,指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1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有效地回收利用。但是,在对其定价时既要考虑废旧家电可利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有形因素,又要考虑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无形因素,要实现价格真正、合理体现其价值是非常困难的,价格很容易背离价值。市场主体如果在没有充分体现价值的价格信号的引导下进行选择,则会盲目地改变生产规模或消费需求,进而导致供求失衡,市场失灵应运而生,具体表现如下:15一是“外部性”问题。上文提及,小作坊是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主力军,而正规企业积极性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双方的成本差异。小作坊对废旧家电进行简单拆解回收处理后,将废气、废水、废渣排入自然界中,无需考虑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此时,他虽然为回收废旧家电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是其所获资源收益远高于该费用与其他私人成本之和,却小于社会成本,社会效益遭到损失,负外部性显著。正规企业为实现对废旧家电的无害化处置,需要高额的生产线投资和技术研发投资,回收期相当漫长,而且在回收家电时,还需要向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其所获的资源收益远低于私人成本,而私人成本等于甚至大于社会成本,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由于企业具有逐利性,此时,他们倾向于选择能减轻污染的“策略”,进而实现环境风险在不同时间的转移。其本质就是将自己置身事外,任由小作坊回收处理废旧家电,将环境风险转移至其他地方,或者在时间上转移给后代,使自己免受外部性带来的损害,而由社会公众和子孙后代承受环境污染。当然,通过政府补贴可以减轻企业的私人成本从而调动其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积极性。15当某种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效应扩散或涉及到当事人之外时,就出现了外部性,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差异的结果。私人成本是个人在生产中投入要素价格之和;社会成本是私人成本加上给社会造成的但没有补偿的损失,是强加给社会的费用。外部性具有正、负之分,正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负外部性则反之。16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16二是公共物品缺失。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为了缓解我国的资源危机,也是为了改善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后者的意义更为深远。环境属于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每个人都可以从其所提供的服务中获益,而且无权拒绝任何人享受该利益。于是,很自然地便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使得公共物品的供给达不到社会所需要的水平。正规回收企业对废旧家电处理时,在回收其中的资源后,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旧家电进行无毒、无害处置,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但是企业花费高额成本所“生产”的良好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社会公众都可以享用而无须付费,企业无法从中获利,也就丧失了生产的动力。而小作坊在处理废旧家电时,获取易拆解的资源后,即将其余部件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入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相反,小作坊产生大量的“公害品”,二者除影响不同外,具有相似的性质,而且在市场中“公害品”往往供应过量。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干预力度,对正规回收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调动其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力度,减少乃至杜绝“公害品”。三是信息不对称。在废旧家电交易市场上,消费者即废旧家电的卖方与正规回收企业、小作坊即废旧家电的买方所掌握的有关废旧家电的知识和信息是不平衡的。卖方缺乏废旧家电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环境造成危害的信息,不了解买方的处理成本构成及两种回收者的区别,因此,在其出售废旧家电时,基于废旧家电具有有用性和资源性的考虑,坚持“高16公共物品是由公共部门生产的,或指私人不愿意或者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包括国际安全、道路、教育、气象服务等。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不管人们是否付费,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1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价”出售;正规回收企业,一方面对废旧家电所包含的资源了如指掌,另一方面对回收成本、处理成本和环境成本考虑全面,为了追求赢利,自然会压低回收价格,甚至认为卖方应当付费;小作坊较正规回收企业而言,无需考虑环境成本,而且其处理成本要低得多,给出的价格较为“合理”,相对而言,能够达到卖方的要求。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小作坊生意红火,正规企业却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因此,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让消费者了解家电回收处理的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应从长远考虑,不能因眼前的物质利益,而对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置之不顾。(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为政府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干预提供了正当性,政府的有形之手可以被用来修正市场缺陷,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信息平衡。长期以来,环境保护被看作是政府的核心使命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政府干预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不少学者也强调,“在‘公地悲剧’中,人民‘懵懂无知’,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来解决,而得到普遍认可的、具有较大强制权力的利维坦—17—国家或政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然而,政府在废旧家电回收中也存在着失灵现象。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所有政府行为需要由其代理人来完成,而这些代理人皆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因而,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职责时,不可避免地会追求其自身利益而背离公共利益。纵然政府可以通过政府供给、税收或补贴及监管等宏观调控措施对市场予以调节,但是,一方面,17肖建华:“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7页。18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上述措施正确与否尚需要实践的检验,现实中政府犯错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另一方面,即使措施十分科学合理,代理人在具体实施诸多调控措施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其自身利益的影响,从而使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全面,进而导致调控效果的不理想。如果代理人是全知全能并且完全地公正无私的话,政府的所有行为或许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为政府干预提供借口的市场失灵现象在政府行为中也有所体现。由此,公共选择理论提醒我们:掌握和运用公权力为人民和整个社会服务的政府,在代表人民和社会方面是有限度的,政府以逐利作为行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政府组织本身及其官员具有“经济人”的本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会产生寻租行为,这势必会导致公共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而后者往往会侵害前者。况且,现实中,我国社会公众参政、议政渠道狭窄且流于形式,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公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普遍薄弱,社会中政治冷漠现象严重,而政府权力尤其是地方权力却日益膨胀,在没有权利制约的情形下,公众对公权力滥用的情形已司空见惯,因此,在我国的环境下,随着政府被授予越来越多的权力,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无效性,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案选择失当,未能满足弥补市场失灵以确保市场机制之正常运行的合理需求。如《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者、进口商的回收处理责任和消费者向零售者、生产者交售废旧家电的责任,但是未规定回收处理费用的承担主体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对回收网点建设、管理的规定,结果该法规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的缺陷。可见,政府因为自身能力有1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限、权力寻租、官员腐败等,同样存在失灵问题,并不能全部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使能解决,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得更好。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巨大优势要求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必须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市场失灵是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必须由外部干预予以纠正。政府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的作用是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替代的。然而,政府与市场一样,都存在一定的有效区域,也都存在失灵的区域。事实上,长期以来,政府抑或市场在解决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负外部性、公共物品缺失等问题上均未取得成功,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探索参与主体的责任分担具有紧迫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首先要尽可能避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让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发挥尽可能大的效能;在双重失灵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必须要引入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等非行政、非市场的调整手段,如公众的理性消费可以从源头减少废旧家电的报废量。(三)志愿失灵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扩大问题,传统政府和市场两极在这些难题面前也越来越力不从心。政府无法识别全部利益并将其整合到它的政策中去,公众参与解决上述问题的要求日益迫切,并逐渐成为现实。公众参与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可以在政府或是企业都不关注或无能关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居民是当地自然资源的共同享有者,也是环境污染的共同施害者,大家可以说是“荣辱与共”,因此,要求公众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和集体意20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识,并督促大家通过改变日常行为习惯来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公众也有其内在局限性,使之无法单靠自己的力量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美国学者莱斯特·赛拉蒙将上述局限性称18为“志愿失灵”。“志愿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金匮乏。公众失灵的主要表现在于其不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持续和完全地解决人类社会中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正是公共物品生产中“搭便车”问题的体现。当个人处于危难中时,社会会为其提供与其为社会所做贡献毫无关联的帮助,那么,在每个人心中就会产生让其他人来承担该帮助所花费成本的动机。如果慈善资金依赖于公众的自愿捐助,那么这些资金永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如税收,才可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第二,领域狭窄。志愿组织和其捐赠人都倾向于将捐助对象局限于某种类型的群体,这是因为他们一般由共同的社区、信仰、爱好、宗教等联系起来。捐助对象的局限性导致了服务领域狭窄的问题,进而造成同一地区各团体林立、团体间资源分配不均衡和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公平、及时帮助的局面。第三,家长式作风严重。公众团体不可避免地会将团体资源授予手中掌握最重要资源的人。因为志愿服务需要时间和知识的投入,而且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会超越普通公众的能力,一旦某些人成为解决此类问题所需资源的唯一提供者,他们便有权力决定团体要做什么和为谁服务。公众团体的领导人在决策时多从富人的角度考虑,而非团体的角度。穷人对如何处理其向团体中捐助的财物根本没有发言权,给穷人造成极大的挫败感。第四,服务手段的非专业性。上文提到,公众基于共同18志愿失灵是指志愿组织无法充分获得且有效配置慈善资源,造成其在满足社会需求、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产生的功能缺陷和效率困境。2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信仰、爱好等联系起来,他们通常将很多社会问题归结于道德的败坏,多从情感、道义上提供帮助。如对穷人、精神病患者和未婚母亲,往往是由好心的业余志愿者通过道德劝说和宗教教育来提供帮助,而不能帮助他19们接受医疗治疗或者职业培训。在我国,志愿失灵还表现在官僚主义色彩严重、具有营利倾向、工作20效率低下、人力资源短缺等方面。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来看,主要在于政府支持和监管缺位、志愿服务法律缺失、准入门槛21过高等。因此,虽然公众对特殊社会需求比较敏感,在某些领域有较长的服务历史和丰富的服务经验,其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志愿失灵”决定了公众不仅不能取代政府的作用,而且需要政府的支持、监督和指导。上文已经提及,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先进的技术、一流的设备和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而公众的“志愿失灵”现象在这几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目前仅在回收阶段,消费者多会将废旧家电出售给出价较高的小商贩,这一方面有消费者对废旧家电处理不当之危害认识不足及正规回收渠道不畅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志愿精神”尚未深入民心。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社会公众来承担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责任更是一种奢求。综上所述,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人们必须相互扶助,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主体拥有解决所有问题的能力,即使是政府。废旧家电问题的解决依赖政府、企业、公众以及第三部门等众多主体的合作,要求各主体发挥19LesterM.Salamon,"OfMarketFailure,VoluntaryFailure,andThird-PartyGovernment:TowardaTheoryofGovernment-NonprofitRelationsintheModernWelfareState",NonprofitandVoluntarySectorQuarterly,vol.16,no.2,January1987,pp.40-45.20孙婷:“制度供给视角下的‘志愿失灵’原因分析”,《理论与探索》,2011年3月第3期,第104页。21晋入勤:“志愿失灵:现象、制度成因与法律对策”,《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月第1期,第41页。22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市场掌握经济资源,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以及低成本等;政府掌握行政资源,其优势在于宏观性、及时性及权威性等;公众掌握社会资源,其优势在于生态中心性、信息灵活性、人文性及网络性。由此可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依赖多主体的介入,市场调节、政府干预以及公众参与必须有机结合,三者各有所长,缺一不可。三、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国外立法经验借鉴(一)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状况1.欧盟早在1996年,欧洲议会便通过了一项优先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决议,并要求理事会起草通过引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以减少废弃物数量的指令。2003年,欧洲议会同欧洲理事会联合就电子废弃物处置发布了2002/96/EC指令(“WEEE”指令),该指令的首要目标在于预防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其次,促进此类废弃物的重复、循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回收利用,以减轻处置此类废弃物的负担。同时,该指令也致力于改善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内所涉及的所有主体的环境行为,例如,生产者、销售者和22消费者,特别是与电子废弃物处理直接相关的那些主体。22MartinGoosey,"End-of-lifeElectronicsLegislation-AnIndustryPerspective",CircuitWorld,vol.30,no.2,January2004,pp.41–45.2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该指令以生产者责任为重点,要求生产者须对私人消费产生的家庭电子废弃物承担回收利用责任。生产者是指为生产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人、以自有品牌名义转售他人产品的人和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人。该指令规定,生产者必须在所有的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上加贴分类回收的标识,并承担上述产品报废时的回收处理费用。生产者至少应当提供对由家庭产生、被交存到回收中心的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无害化处置的资金,该资金于新产品投放市场时,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给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生产者可以单独或者作为由若干生产者组成的联合体的一员来交纳该笔保证金。另外,该指令对成员国、零售商和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成员国要确保生产者或其代表建立分类回收处理系统,并确保生产者或零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他们在其中的角色等必要信息;零售商要向消费者传递回收处理方面的信息23和知识;家庭消费者每年人均至少应当收集4千克的电子废弃物。20世纪80年代末,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一项处理和减少隔污染的决议,随后,陆续出台有关通过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某种物质以减少电子废弃物中污染成分的规定。伴随着WEEE指令的通过和控制电子废弃物中有害成分以保障拆解工人安全的需要日益迫切,欧洲理事会出台2002/95/EC(“RoHS”指令)的时机也成熟了。该指令旨在从源头上控制电子废弃物的污染成分,对投放于欧洲市场的电器设备所使用的以下几种重金属作出限量规定: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但鉴于通过改变设计或替换原材料在科学和技术上不可行,或者替换后的材料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更大,该指令又增加了一条豁免规定,目前不受23"RecastoftheWEEEDirective",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_index.htm,June11,2012.24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该指令约束的产品达32种。242.美国美国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各州根据《资源保护及回收法》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加州的《2003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是针对加州所有用户产生的废弃电视机(屏幕对角线不小于4英寸)及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不包括中央处理器和其他产品)回收处理的特定法律。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按每台6——10美元支付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零售商收集上述费用并按季度交给州。州的管理机构每1——2年会调整费用。州向注册的收集者或回收者按每磅20美分和28每分支付收集费用及回收费用。生产商收集其产品进入回收处理时可要求州的管理机构偿还相关费用。产品废弃时,消费者有义务将其交至回收商,或者在收集活动和市政计划中交还废旧家电。生产商还应当在年报中列出前一年用于回收和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设计的各种努力。缅因州于2004年通过、2006年1月起实施的《有害废物管理条例》,对家庭用户废弃的电视机及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回收处置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收集、运输和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商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市政当局负责收集废旧家电,并将其运送至联合业者。联合业者记录收到的废旧家电的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向生产商收取收集、运输和部分回收处理的费用,并向生产商开具发票。对于无主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商按市场比例支付。另外,该州已经发布了回收标准,与联合业者签订合同的回收商必须证明其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应回收资24LynnL.Bergeson,"RoHS,WEEEandRelatedEUDirectives",LegalLookout,September2006,p.15.2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5格。3.日本日本为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进行了专项立法,即《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该法规定,生产者有义务回收和再利用旧空调、冰箱、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四类家电,同时还必须使回收利用率达到50%——60%。26生产者不仅对产品从工厂到商店,再到家庭的流通渠道负责,而且还必27须对废旧家电从消费者到制造商的逆向流通负责。另外,该法还就生产者/进口者、消费者、销售者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各方义务如下:生产者/进口者要管理好指定回收场所,以为消费者交回废旧家电创造便利条件,同时,负责将上述废旧家电运输到处理地点,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对其进行相应的回收利用;销售者有义务收集其售出的家电和被淘汰的同类家电并将收集的废旧家电交给相关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处理企业;消费者必须将废旧家电交给销售者,并支付回收处理该废旧家电所必需的部分收集、运输28和处理费用。特定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预先公布,该费用不得超出上述家电回收处理的必要成本和消费者者的负担能力,而且该费用的绝大部分应被用于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点、将回收网点的废旧家电运输至处理场所及补助处理企业等。25曾延光:“美国电子废物回收法规概览”,《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7年第5期,第11——12页。26范连颖:“借鉴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经验”,《环境科学动态》,2005年第4期,第20页。27张悦:“日本实施《家电回收再利用法》”,《世界机电经贸信息》,2001年第10期,第34页。28刘宪兵、胥树凡:“中日废旧家电管理比较及建议”,《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年第3期,第15页。26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二)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的经验总结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虽然上述国家或地区基于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者的素质状况及历史情况,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采取了不同的主体责任分担模式,不仅涉及的主体不同,而且对相同主体的责任大小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基本的原则上是相同的,在本质上,各国经验都有一些共同特点,并对我国立。具体而言,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如下:第一,国家专项立法势在必行。专门的立法对于保证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意义重大,立法不仅能够明确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彰显国家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基本政策方针,还能够为建立回收处理的良好秩序提供法律保障。然而,由于现有法律对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不明确甚至出现空白,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无法可依,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效果极不理想。另外,企业和公众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也不清晰,从而影响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效率。第二,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各国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虽宽严不同,但均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为指导思想,或者要求生产者独自承担全部回收处理责任,或者要求建立以生产者为主导、政府、销售者、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大力配合的责任分担体系,以实现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出台相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起基于生产责任延伸、市场化运作的回收体系。此外,重点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循环利用企业、最终处理企业应当实施资质管理,以防止环境污染。2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督促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作为废旧家电的最终保有者,消费者交出责任的履行,是企业、政府实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前提,各国立法都对消费者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日本对消费者的责任规定最为明确也最为严格,而日本也是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率最高的国家。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的责任,规定处罚条款,并通过各种媒体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必要性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与企业要加快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设立方便消费者的回收点,为消费者参与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创造便利条件。四、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构想(一)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1.立法责任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如上文所述,还存在很多问题,而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一部能够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政策等在其指导下能够达到统一的综合性立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法律法规体系。第一,扩大适用的废旧家电范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对废旧家电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五种,并限定了上述家电的规格。上述规定不仅将其他种类的废旧家电排除在回收处理范围之外,而且也不包括五种家电的的零部件和元器件。而28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废旧家电种类繁多,并且真正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和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主要是其零部件和元器件,如果将其排除在外,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规定,扩大上述规定适用的废旧家电范围并予以统一,既要包括废旧家电产品,也要包括零部件和元器件。只有在明确的概念基础之上,才能正确地实施法律。第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现有的关于废旧家电的法律法规多表现为法律位阶较低的规章或法规,缺乏一部针对废旧家电的专项基本法律。对此,我们该选择怎样的立法模式?废旧家电的科学回收处理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循环经济法是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所立之法,因此,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法律法规也应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日本《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在整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且,现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体现了部门的利益之争,单靠条例或办法也是无法协调的,甚至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故应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统领下制定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立法,而且此立法应当贯彻循环经济原则。事实上,循环经济法所涉及的范围远远大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立法,特别在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中国,使经济与环境共襄义举的循环理念尚未形成,因此,就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立法,并与循环经济基本原则相结合,才能恰当解决各类法律规定间的冲突,也能使循环经济的思想通过法律深入到每个公众的潜意识中,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制度的优越性。第三,细化法律规定以填补空白任何法律法规只有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现有的废旧家电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与现实的社会需要严重背离。严厉打击随意丢弃2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废旧家电污染环境的行为,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违法行为所应受的处罚,以及建立有利于废旧家电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各方面的鼓励支持措施,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将各项规定具体化,把各项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罚则对应起来,对回收费用加以明确,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2.监管与协调责任市场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表现出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必须发挥重要作用,这个过程会触动各方的利益,如各个生产者、小商贩、小作坊及回收处理企业。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做好监管和协调工作。在监管方面,一方面,要对各个回收废旧家电的小商贩进行一定的管理,若是让他们占据整个废旧家电的回收市场,正规的回收企业将难以生存。另一方面,应该对小作坊进行监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要依法取缔,规范他们的工作环境,提高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技术水平,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在协调方面,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如小商贩的生存权与正规企业的经营权,各个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专业回收处理企业间的的竞争,整个废旧家电回收市场的秩序等。只有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才能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取得期望的效果。政府在做好协调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政府不仅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回收处理企业的发展,为回收处理企业与小商贩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而且还应当继续推行绿色采购制度,促进环保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引导消费者进行合理地消费选择。3.宣传教育责任30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毋庸置疑,教育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不同教育背景的人,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废旧家电大量丢弃,除了回收小作坊的处理手段落后的原因外,主要在于消费者环保意识的严重匮乏。换言之,整个社会对废旧家电的危害尚未充分认识,导致了生产者、回收者和消费者对废旧家电的漠视,事实上,政府宣传教育责任缺位是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保护利国利民,但是必须有广大的群众基础作后盾。具体而言,政府首先应当将环境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中,同时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废旧家电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促使其主动加入到科学回收废旧家电、保护环境的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大众传媒永远是最好的29渠道”,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对公众产生的影响不可估量。(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上文已提及,虽然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已对生产30者责任延伸制度作出规定,但是该规定不仅不全面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将从生产者参与的各个阶段所应承担责任的角度来阐述立法应如何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1.绿色设计责任所谓绿色设计,就是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开发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废弃等)内,优先考虑产品的环境属性(无污染29杨晓娣:“各级政府的环保宣传责任”,《绿叶》,2003年第2期,第57页。30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者的责任在其所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延伸,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同时,更要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特别是在产品被废弃后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阶段。3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性、可拆卸性、可回收重复利用性、资源节约性等),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在实现产品应有的基本属性、使用寿命、质量等的同时,保证满足环31境设计目标的要求”。就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而言,绿色设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从产品设计这个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产生并节约资源。如果生产者采用绿色设计,则会从材料和元器件的选择入手,选择无毒害、对环境不会产生污染和回收使用率高的材料及低耗能的元器件。家电的更新换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很多生产者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希望消费者淘汰原先的产品,科技的发展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条件。因此,若是在开发新产品时,多采用绿色设计,使消费者废弃的家电零部件可以反复地回收利用,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322.清洁生产责任家电的绿色设计只是第一阶段,生产者设计方案制订后,随即投入生产。我国不仅就清洁生产进行专项立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3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此也有所规定。环境法中的清洁生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了设计和生产过程,而本文将家电的设计放在绿色设计阶段,故在生产阶段则讨论狭义上的清洁生产,即集中于生产阶段。在生产阶段采用何种材料,将直接决定将来废旧家电能否利于回收和回收处理成本的高低,因此,生产阶段的清洁生产至关重要,生产者也应为此承担最主要的责任。31张颖洁:“论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陕西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40页。32清洁生产是指既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使用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中。3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胡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篮球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32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推行清洁生产,也就是建立全新的工业生产系统,有效控制家电的生产过程和家电及其元器件本身的环境污染。具体而言,一是要控制生产家电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优化生产的每个环节,减少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物总量,将单纯的末端控制转变为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这也是清洁生产的题中之意。二是要严格依照绿色设计的要求,减少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多使用循环利用率高的元器件,充分利用回收后所得的二次能源,从而减少资源的消耗,实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要求。同时,应保证家电产品应易于清洁、维修以延长使用寿命,使大部分零部件都可拆卸。这点是根据废旧家电的情况所作出的特殊引申。清洁生产不单单要求生产过程是清洁的,也要求生产的产品尽量清洁,因此对此做一些引申也是符合清洁生产的内在本质。而且,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而言,生产清洁的家电产品尤为关键。任何的绿色设计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生产过程,才能转变成真正的绿色产品,因此,只有将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在源头上控制废旧家电和产生,提高其回收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3.回收处理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生产者必须负责回收废旧家电。换言之,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阶段,必须发挥生产者的作用,比如建立回收网络。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废旧家电被小商贩所回收,然后流向了处理手段落后的小作坊,因此,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势在必行。虽然3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者回收废旧电子废弃物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3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单位建立回收系统,接收消费者返还的废弃产品或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处置。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单位、进口单位、销售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回收系统。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之一是可以自行回收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33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因只是规定国家“鼓励”或“可以”,不具有强制性而略显不足。生产者既可亲自回收处理自己生产的废旧家电,也可以回收后交由专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但对于后者,生产者应提供协助。因为生产者掌握着先进的生产技术,而且只有生产者最了解自己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结构组成,由其向处理企业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有利于处理企业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并不断加以改善和提高,最终实现废旧家电回收价值最大化。目前,我国不仅有生产者建立的回收处理企业,而且也存在专门的回收处理企业,但因回收渠道的不完善,而处于“吃不饱”的状态。(三)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1、宣传责任销售者作为联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桥梁,一方面从生产者处取得产品的同时,也可以了解到其所售产品的第一手资料,不仅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寿命、储存方式,而且还包括该产品的制作材料、潜在风险等,另一方面,其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与消费者可以及时进行最有效地沟通,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传递产品的制作材料、回收处理知识等,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不会增加销售者的成本,反而因销售者自身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而取得消费者的信任。销售者要上述宣传责任的圆满完成需要生产者的大力配合,同时,销售者自身还要及时与生产者沟通、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当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方面的政策,并就此开展员工培训,及时向消费者传递上述信息。业修理。“34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2、协助回收责任销售者网点分布广泛,与消费者联系也最为直接、方便,在废旧家电回收方面相较生产者具有极大的优势。销售者可以协助生产者建立回收网点,或者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联络点,另外,销售者还可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销售者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生产者负担。(四)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消费者作为家电产品的使用者,其购买、消费行为是企业生产的动力,其在发挥家电的使用价值后不合理地处置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因此,消费者应当在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我国消费者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意义认识不够,无偿地从消费者手中回收也具有难度,要求消费者付费更不具备现实可行性。35但是据一份调查显示,有77.63%的受访者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社区或者居民聚居区设立废旧家电回收点,有近一半的受访者支持国家出台关于消36费者向回收点交出废旧家电时付费的政策,这表明我国消费者具有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过程中承担一定责任的主观愿望,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履行自己的责任。1.优先选购绿色家电责任绿色家电就是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家电。“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政35贾爱玲、王亚亚:“电子废物处置的主体责任”,《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298页。36尚海龙:《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情况调查:尚未新民》,2012年5月17日,http://news.cheaa.com/2012/0517/323606.shtml。3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府管理部门或由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加盖特定标志的产品。这种产品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该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不会污染、破坏环境;二是该产品在使用中过使用后不会污染、破坏环境;三37是该产品没有被污染。”。我国自1993年即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应尽量选择已有环境标志的绿色家电,这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市场推动力。事实上,国外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消费者对市场的这种推动作用,但是我国消费者绿色消费的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倾向于选择性能更实用,价格更优惠的家电产品。而正如上文分析的,如果采用绿色设计或清洁生产,必将加大生产成本。在政府没有给予任何扶持政策的前提下,所增加的这笔费用必将分摊到各个消费者身上,也必然会提高绿色家电的销售价格。出于利益的考虑,消费者很少会选择此类产品。履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责任,首先要从选购绿色家电开始。因为消费者对绿色家电的选择,可以扩大环保行为得到消费者认同的生产者的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以市场为手段逆向引导生产者选择法律预期的行为模式。因此,消费者在环境保护上并非无能为力,而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购买绿色家电即是消费者发挥作用的一种方式。从激励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消费者的该项法律责任时,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并且不施加任何的处罚,毕竟作出任何选择是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对此只能引导而不能强制。2.向正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家电责任37李在卿、邓锋:《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整合实务》,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36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消费者是废旧家电的最后拥有者,能否真正实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关键在于消费者能否将手中的废旧家电交售给正规的回收企业。如果他们将其丢弃或者卖给小商贩,实现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是非常困难的。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消费者通过卖给小商贩来解决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问题,除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正规回收渠道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小商贩可以给出合理的对价,即使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下,消费者也要衡量回收企业与小商贩二者给出的价格哪个更为合理。虽然消费者在向小商贩交出废旧家电时,获得了短期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却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存环境。因此,若要实现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必须调动消费者的主动性。我国现有法律虽然有要求消费者向正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家电的义务性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罚则,事实上没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建议在废旧家电回收立法中,增加对消费者该项义务相应罚则的规定。但是在建立回收押金制度的前提下,则另当别论。诚然,很多消费者也面临着当地尚未建立正规回收渠道的难题,但是政府与相关企业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做出努力,希望有条件的消费者可以主动向正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家电。3.适度消费责任家电产品中的每个零部件、元器件都需要几种甚至几十种稀有元素和贵重金属,但是我国的矿产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必须走节约利用之路。然而,现实情况是,有些家电产品并不是因为没有使用价值了而寿终正寝,而只是因为过时即被丢弃,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消费者在家电消费活动中,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摒弃消费主义,采取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的消费方式。具体而言,消费者应当根据家电的寿命来决定它的去向,而不是紧跟时代潮流,这样的话,将会节约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3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减少进入生产环境的物质量,事实上也保证了绿色资源的可持续性。适度消费要求人们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物质资料的消费数量,避免奢侈性的物质消费,而努力追求消费行为的理性化。消费者理性消费家电产品,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扼制我国废旧家电高增长的势头,而且还可以减轻我国的环境压力和资源压力。结语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是一个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最具综合性,任何一个单一的主体都无法独自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市场和公众在解决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这一问题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灵现象,产生要求多主体分担责任的现实需求。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的分担,实质上是要求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过程,从微观领域对政府、市场的作用进行补充或替代。政府通过立法对各参与主体责任制度的构建,可以为自己、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社会力量提供行动方向,有利于建立起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渠道,实现废旧家电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要求消费者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承担一定责任,对于改善消费者的消费主义行为、重树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论文结构不甚严谨,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方面也可能会涉及其他主体,例如运输者、中介组织、基金会等,而且对各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论述也不是很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我今后努力的一个方向。38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参考文献一、中文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王彦昕、周云编:《生态文明下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陈泉生主编:《循环经济法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3董溯战:《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版。4贾引狮、宋志国:《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5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6肖建华、赵运林、傅晓华:《走向多中心合作的生态环境治理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7孙佑海、李丹:《废旧电子电器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8李金惠、温雪峰等编著:《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9王浩东、尚兰福:《废旧家电回收对策的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0戴星翼:《环境与发展经济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11王军:《可持续发展》,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版。39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2张嫚:《环境规制约束下的企业行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3陈思维:《环境审计》,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1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5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7何怀宏:《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8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9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0李在卿、邓锋:《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整合实务》,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版。2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二)论文类22林陨:“法律明确管理完备——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成效显著”,《电器》,2008年第6期。23夏苏湘:“浅议电子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城市管理》,2004年第2期。24林成:《从市场失灵到政府失灵: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的演进》,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25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6卢登峰:“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与回收利用的对策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年第7期。27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40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28沈仲衡:“西方哲学利益观述评——兼论利益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意义”,《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29丁南:“从‘自由意志’到‘社会利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30德国莱茵TüV集团深圳公司:“《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优点》”,《电子质量》,2004年第11期。31马俊驹、江海波:“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法学》,2004年第5期。32刘春梅、谢慧:“浅析欧盟电子电气两指令及对中国相关产品的挑战”,《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年第12期。33曾延光:“美国电子废物回收法规概览”,《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7年第5期。34“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要求及实施情况”,《节能与环保》,2006年第8期。35杨晓娣:“各级政府的环保宣传责任”,《绿叶》,2003年第2期。36范连颖:“借鉴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经验”,《环境科学动态》,2005年第4期。37张颖洁:“论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陕西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8张悦:“日本实施《家电回收再利用法》”,《世界机电经贸信息》,2001年第10期。39贾爱玲、王亚亚:“电子废物处置的主体责任”,《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4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0刘宪兵、胥树凡:“中日废旧家电管理比较及建议”,《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年第3期。41何逸林、廖小红、田晖:“我国家用电器理论报废量测算方法研究及结果分析”,《家电科技》,2010年第10期。42夏苏湘:“浅议电子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城市管理》,2004年第2期。43王兆华、尹建华:“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44刘新宇:“家电生产企业成本压力大增”,《广州日报》,2012年7月2日,第AII3版。45肖建华:“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及其克服”,《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46孙婷:“制度供给视角下的‘志愿失灵’原因分析”,《理论与探索》,2011年第3期。47晋入勤:“志愿失灵:现象、制度成因与法律对策”,《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三)其他类48于庚秋:《电子垃圾危害严重管理亟待立法》,2007年1月10日,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observe/20070110/15323234221.shtml。49尚海龙:《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情况调查:尚未新民》,2012年5月17日,http://News.cheaa.com/2012/0517/323606.shtml。二、外文参考文献(一)著作类42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分担研究50R`Pound,SocialControlThroughLaw,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42,pp.64~65,转引自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52[美]V·奥斯特罗姆等主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决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53[德]冯·耶林:《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二)论文类54LynnL.Bergeson,"RoHS,WEEEandRelatedEUDirectives",LegalLookout,September2006.55LesterM.Salamon,"OfMarketFailure,VoluntaryFailure,andThird-PartyGovernment:TowardaTheoryofGovernment-NonprofitRelationsintheModernWelfareState",NonprofitandVoluntarySectorQuarterly,vol.16,no.2,January1987.56MartinGoosey,"End-of-lifeElectronicsLegislation-AnIndustryPerspective",CircuitWorld,vol.30,no.2,2004.(三)其他类57"RecastoftheWEEEDirective",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_index.htm,June11,2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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