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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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对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的认识,学界意见不一。文章从物权行为概念等基础理论入手,并通过对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上的民事立法及学者学说进行考察,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进行了再探讨。虽然在我国,物权行为并不为我国立法所采取,即使在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未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但是我国物权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结合已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类型的关系。关键字物权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浅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自1869年《德国民法典》公布

2、以来,物权行为即成为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及德国民法影响的某些国家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77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一、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萨维尼指出,履行买卖契约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着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交付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转移,它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1999.按照萨维尼的论述,因债之关系而产生的契约中,除有债权契约的形式之外,还含有与债权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萨维尼的上述思想中包含物权行为的两个重要原理,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说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相应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由于交付或登记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收受财产的一方应按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物权行为在我国台湾学说上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物权行

4、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由此可知,台湾学者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只不过前者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内容方面进行界定,而后者从物权行为的方式上予以界定。我认为从物权行为的方式上界定物权行为的概念更符合萨维尼的观点。即物权行为包括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物权合意只是物权行为成立的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能不能付诸实现,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还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共同完成。而且在实践中,一方面交付和登记的存

5、在使整个物权行为完整化,体系化;另一方面交付和登记的存在有利于减少交易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理解物权行为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即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含义。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有赖于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以买卖为实例,双方缔结的买卖契约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

6、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移转,须另有物权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达成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二)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评述。许多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基本特征,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根据有以下三点:(1)所谓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2)就交付行为来说,它并不是独立于债

7、权合意而存在的,交付的性质是实际占有的移转,从物权法的理论来看,单纯的实际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必然导致所有权的移转;(3)就登记来说,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一切极力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学者,也认为登记为公法上之行为,既然为公法上的行为,如果将它看作私法上物权行为的一部分,则显得不伦不类。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原因本应构成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使法律行为有因化。但是,为了交易的安全,立法和理论经常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出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因的欠缺或不存

8、在,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这就是法律行为的无因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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