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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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物权请求权殷元红【内容摘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制度,是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已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然而,具冇大陆法传统的我国现行民法却并未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已经提出了屮肯的批评。目前,我国的

2、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是必须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拟对此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消灭时效导言大一卫•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命题告诉我们: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耍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人类的广泛慷慨和一切东西极度丰富是消灭正义观念的唯一原因。稀少的供应要求财产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的规则所确立,财产的稳定占有是社会存续和正义维护的基础条件。[1]物权是确定财产归屈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则是保护物权,进而维护

3、财产稳定山冇的重要制度之一。[2]本文将从分析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及性质入手,进而对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渊源、类型、与债权请求权及消灭时效之关系、以及物权请求权的扩张和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1][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36页以下。[2]“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指由法律加以调整的安排,许多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法律制度是在抽象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法律关系的概念,往往指向具体的法律行为或者某项具体的权利,法律制度的概念则没有这种具体的指向。本

4、文物权请求权制度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o参见[徳]迪特尔•梅迪库斯:《徳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概念是总结科学认识成果,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逻辑形式,一个概念应有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物权请求权(也冇学者称之为“物上请求权”),[3]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向公共权力机关提起保护的请求权。[4]通常的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民法上保护物权的制度之一,它与物权冇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冃

5、不能脱离物权单独转让。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既然是为了排除物权行使的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方式,传统上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儿种具休的类型:1、“返还请求权”,当非权利人占冇物权的标的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对于这种占有返还请求权,人们之所以习惯采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或物权返还请求权表达形式,是因为物权人的请求权源于所有权或物权。2、“妨害除去请求权”,若非权利人以占冇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则物权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或者称“不作为请求权”,当非权利人有妨害物权Z虞时,物权人可以请

6、求除去妨害的原因,预防妨害的发生。[5]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表达形式由“物权”和“请求权”两个部分组成,概念本身展示了异种嫁接的现象。形式意义上的物权(Sachenrecht)概念是《徳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6]请求权(Anspruch)概念则通常被认为是由徳国法学家[3]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民法论著屮亦采“物上请求权”的概念,但是,有学者认为称“物权请求权”更准确。理由如下:一、是为了强调物权请求权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强调两者之问没有种属的关系;二、是为了强调物权请求权的附从性和非独立性,以及

7、这种请求权在物权保护中的目的性和它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参见梁慧星:《屮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三、物上请求权包括两种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一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台湾学者之所以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并称,乃受H本学者见解的彫响,H本民法认为占有是权利,而不是事实,并称并无不当,而我国目前通说认为占有是事实,所以应有区别(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屮国政法人学岀版社,2001年版,第63页)。本文在类型对应的意义上采用“物权请求权”之称。[4]

8、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5]参见孙宪忠:《徳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以下;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载《台大法学论从》第11卷笫2期,第222页;侯利宏:《论物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第680页。⑹参见孙宪忠:《徳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对此应说明的是,近代民法上的物权概念是由11・13世纪时期的欧洲注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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