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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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ZIPPYTECHNOLOGYCORP.)。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1)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2)C901010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3)CA02990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4)CA05010粉末冶金業(5)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6)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7)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8)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9)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0)CC01110

2、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11)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12)CQ01010模具製造業(13)F401010國際貿易業(14)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15)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16)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並得為對外保證。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五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第二章股份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貳拾億元整,分為貳

3、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其中保留新臺幣五千萬元,計五百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得分次發行。第六條之一:本公司股票之印製,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同意保管後,得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或就每次發行股份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經證券集中保管機構同意登錄,則發行的股份得免印製股票。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列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各款事項,編號加蓋公司印信,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第八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備查,以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息或以書面行使其

4、股權時,概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所留之印鑑為憑。股票之轉讓、贈與、質權設定及解除、遺失、毀損或其他股務等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九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第三章股東會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均由董事會依法召集,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十一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第十二條:股東

5、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第十三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其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179條無表決權情形者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受二人以上

6、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六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分發方式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中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

7、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名單中選任之。前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率,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頒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本公司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

8、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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