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时期之儒佛丧葬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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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明時期之儒佛喪葬觀蘇俊方華梵大學東方人文思想研究所博士tusita@livemail.tw一、前言佛教源自印度,經歷與我儒道折衝交涉而有天台華嚴禪淨諸宗大放異彩,是為漢傳佛教。然文化交流必有取捨,蓋以核心價值互異,人文觀點各以所擅,必不以捨我取他為宗,其交涉過程本非易事,尤其宋儒理學大興,更有爭執,茲以中梵文化雙方底層之重土崇火思想,探討在宋明時期於我中土民間與當局對所謂「夷狄之法」的葬法(即火葬)之欲拒還迎現象做一探討,說明華梵人文互動之差異。二、中國葬法就「葬」字本身考察,按《說文.艸部》,解釋:「藏也。從死在茻中,一其中,所以薦之。……則浪切」,也符合《易繫傳》遠古先民之遺風。葬字有

2、異體字整理表列如後1,造字從草部不從火旁。大約都是與土有關,如《說文》解釋。又《正字通》亦收「」,注云:「則切。臧去聲。薶也。……俗省作葬,集韻作並非」。總之,都是「土葬」思考及做法。大約是中華民族對「五行」之「中土」2情有獨鐘。「葬」的異體字1《教育部異體字字典》,2005/12/9,﹤http://140.111.1.40/yitia/fra/fra03526.htm﹥2《黃帝內經.素問》:「中央生濕,濕生土,土生甘,甘生脾,脾生肉,肉生肺脾主口。其在天為濕,在地為土,在體為肉,在臟為脾,在色為黃,在音為宮,在聲為歌,在變動為噦,在竅為口,在味為甘,在志為思。」。1二、土火大戰唐道宣撰《

3、廣弘明集》卷11說:「尋[16]夫七十二君三皇五帝孔丘李[17]耳。漢地聖賢莫不葬骨三泉橫3屍九壤。未有如佛舍利現瑞放光。火燒不燃砧鎚不碎。」,4指出我中土帝王聖人之土葬法與佛之不同,火葬隨佛教東傳在中國同樣遭遇排5斥,儒者對此頗不以為然,批判之激烈不輸韓愈之闢佛論,到宋代理學家依然6闢佛不止。延續到明末顧炎武就在其《日知錄》中對「塞外之風」此大加撻伐。78火葬原本就不行於中土,因為它是「夷法」,到了宋代民間卻有些氣候了,當3(CBETA,T52,no.2103,p.166,c4-6)。[16]夫+(子)【宮】。[17]耳=聃【宋】【元】【明】【宮】。4按中國傳統土葬由來甚久;《禮記‧檀弓》

4、。:「舜葬于蒼梧之野」;《易繫辭》:「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按《孔穎達˙正義》:「不積土為墳,是不封也」。5(明).顧炎武《日之錄.卷15.火葬》:「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欽定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頁29。6(明).顧炎武《日之錄.15.火葬》:「《宋史》:“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潘而捐棄之。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並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禮法,正守臣之職也

5、。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從之。…”嗚呼!古人于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故於重也埋之,於杖也斷而棄之,況敢焚及於屍柩乎?茶毗之教始於沙門,塞外之風被于華夏,辛有之適伊川,其亦預見之矣。」,《欽定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29~33頁。7按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趙匡胤曾詔令說:「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二本紀二》,《欽定四庫全書史部史部類》,頁3。8(宋)朱熹《朱子文集.卷一十四〈跋向伯元遺戒〉》說:「自佛法入中國,上自朝廷,下達閭巷,治喪禮者,一用其法。老子之徒,厭苦岑寂,輒亦傚其所為,鄙陋不經,可怪可

6、笑,而習俗靡然」,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498頁。29政者不能坐視,而加以管制,明代也禁,顧炎武認為茲事體大,這是會導致亡1011國的,同樣的態度一路抵抗到清代還搬出《大清律例》來禁止。可見禁火重土的態度在宋明清官方政策都一致禁制的,是寸土必爭的。三、身體觀的衝突中國反對火葬的原因之一是孝道思想對身體的限制與保護,所謂孝道的身體觀,據《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身者,親之遺體也。行親之遺體,敢不敬呼?」。12,就是說我們的身體係承接自父母,怎能不珍惜尊重地使用它。《孝經》開宗明義就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這是活著的孝道,如若遭遇死亡則更要謹慎處理,在宋代有記載:「

7、宋韓琦知并州河東俗,雜羌夷用火葬,琦為買田封表刻石,著令使得葬於其中,人遂以焚屍為恥。臣按自古中國無焚屍之俗,至佛氏以夷狄入中國,始有之,為人子者乃忍其親之體魄付之烈焰,不孝之罪,莫大焉。琦為郡獨能禁之,今此風猶存,民習成俗,非嚴刑痛禁之不能,止請著為令,有犯禁者以毀傷父母13律問罪,并坐其舉火之人,是亦崇孝道美風俗之一端。」在官方認定上火葬是外族(羌夷)所用,焚燒屍體是可恥的行徑,這種隨佛教傳入中國的葬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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