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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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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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中间业务的发展历史就是银行金融产品、工具和技术创新的发展史。早期的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金融管制和转嫁金融风险,拓展盈利空间;而到了今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持续缩小,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两大支柱深受影响。中间业务不再只是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生存的必要。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和保持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关于中间业务风险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规范体系都落后于中间业务实践的发展,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系统和法律制订之间的差距更为显著。立法和

2、执法的滞后令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备受局限,面临风险。解决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问题,必须从法律规范入手,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缺陷引发的问题是全方面、成系统的,并非只引起法律风险一项。因此,立法不应只考虑弥补具体法律问题,还应在宏观架构和微观制度两方面进行调整。本文首先界定了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比较国内中间业务与国外表外业务的差别,并根据本文写作目的和将来中间业务发展方向提出一个过渡性新定义,奠定论述基础。在概念界定和主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展开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分析和研究,介绍了国际通用的风险规范模式,

3、并比较分析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风险监管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监管特点、监管立法、监管机制上的演变以及法理变迁。对比国外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本文系统归纳了国内中间业务和监管法律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以从宏观到微观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提出建议,并强调应结合本国经济政治环境的实际情况,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有选择、有变通的引进与借鉴。本文采取了概念界定、先进经验比较研究、剖析现状和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力图在多方面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中间业务的概念内涵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4、在理论界和实际立法中仍存在不小差别。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两种定义范畴,并与国外的相似概念进行对比,阐明了概念范畴容易混淆之处,界定出新的中间业务概念内涵;然后解析了中间业务的主要风险类型。明晰中间业务的内涵和急需得到控制的主要风险是文章逻辑结构的开端。定义的界定是借鉴国外先进风险监管经验的逻辑起点,而借鉴是进行我国中间业务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建设的一条捷径。本文在第二部分展开对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比较研究。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风险监管的先驱性文件,其新旧两个协议内容都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有不同的启示。本文回顾了巴塞

5、尔协议的建立发展过程,介绍了其关注的风险类型和采用的风险规范方法,并着重点出“表外风险控制”附件。该附件关于整合表外风险控制与整个银行系统风险监管体系、提出关注操作风险和组合风险、言及网状风险控制雏形以及注意外部政策和当局协助等数个针对性表述对当前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制度建设仍有相当大的启发作用。巴塞尔协议提供了具体风险管理模式,在宏观监管体系设置上我们可向发达国家学习。国际上的银行监管体系模式主要由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大部分组成,介于两大模式之间的另一模式可见于英、日。它们监管模式的差别根源在历史发展和社

6、会背景不同。经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的经营理念、法律规范、监管主体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演进不仅是内部的风险监控手段的更新,还在外部宏观政策上实行了相应的改革,使法律与政策导向符合监管新理念,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它们的监管体系变迁可归纳为“由外部监管发展为内部监控、从分散监管过渡到集中监管”。它们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法律价值定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相同,其核心价值取向和变迁过程是一致的。文章第三部分结合上述发达国家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中间业务和监管法律的现状进行了评析

7、——业务发展落后,法律规范成熟度低。中间业务本身存在品种少、范围狭窄、规模不大、收入水平低、服务管理手段和经营理念落后、科技含量不高等问题。而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则存在立法规范少、立法专业性欠缺、规范制度松散无体系、指导思想受限、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产生冲突、银行内部法律环境欠佳等缺陷。总结缺点,提出问题,中间业务本身发展还比叫●■1}}

8、}较落后,法律规范制度尚未成型。基于可借鉴经验和国内监管现状,本文对我国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在宏观构想与微观制度安排上分别提出了建议。1、宏观法律构想。首先需解决立

9、法的价值取向,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石。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是“秩序”,并辅以“效率”。然后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变革和修补,从立法力度、法律体系、国内外习惯、相关法律等方面着手调整。同时强调,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立足本国实际,不可盲目引进国外经验,并应考虑各个银行、各个地区的差异与个性化发展,为中间业务发展留下拓展空间。2、微观制度安排。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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