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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权视野下证明妨碍行为之规制-肖晗 唐仕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年2月湖南警察学院学报Feb.2012第24卷第1期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Vol.24No.1民事诉讼证明权视野下证明妨碍行为之规制肖晗,唐仕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既是对公法秩序的违反,更是对私法权利的侵犯。若要充分发挥证明妨碍制度的机能抑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发生,确保当事人证明权的实现,除对其施以公法制裁外,更应课以私法制裁。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证明妨碍行为规制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需尽快完善立法,以规范民事司法证
2、明行为,保障当事人证明权和实体权利,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40(2011)05-0052-07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证明权。当事人行使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然而目前,我国对证明妨证明权,通过收集、提出并运用证据所证明了的案件碍制度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事实是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证明不了的案件事和效率性。鉴于此,本文拟对此略陈管见。实被排除在裁判依据之外。因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一、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理论依据前提
3、的举证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居于最为基础和核心在很大程度上,规制证明妨碍行为是通过让行的地位。故当事人会尽可能地收集、提供对自己有利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形式来实现的。那么,为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什么要让证明妨碍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中,总有部分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阻碍对者说对证明妨碍行为进行归责的正当性依据是什方当事人正常地进行取证,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么?这是研究证明妨碍制度以规制妨碍行为时所避举证困境,以图获得法院的有利裁判,此即证明妨免不了的重要问题。对此一问题,学术界在认识上颇碍
4、。一般而言,证明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有争议。目前,理论上的观点主要有诉讼促进义务事人因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说、经验法则说、实体法上义务违反说和诚实信用原[1](P465-P466)证责任的当事人陷于举证不能、使待证事实形成真则违反说等主张。伪不明状态的情形。有时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说的主要观点是,诉讼程序一经也可能对对方当事人的反证进行妨碍,使其反证难启动就应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该原则的核心[2]以获得成功。显然,证明妨碍成为阻碍当事人证明权是法院、当事人在诉讼中要“公正、诚
5、实、善意”,其实现的要因之一,成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拦路虎。初始形态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该义务要求当正是因为证明妨碍行为具有非正义性,故必需通过事人即使明知某证据于己不利也必须将其提供给收相关法律的调整,使当事人的证据行为回归常态,以集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以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收稿日期:2011-10-29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09A064)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事诉讼证明权及其保障研究》(09YJA820019)的部分成果。作者简介:肖晗(1965-),男,
6、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唐仕义(1986-),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程序法基本理论研究。①所谓证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收集、提出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假的权利。完整意义的证明权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证明而享有的各项权利,是一组权利的合称,或者叫权利束,具体包括取证权、举证权、质证权等等。52第1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2月隐匿或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
7、或灭失所应受到的制裁。故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应当作为规制证明妨碍经验法则说的基本观点是,按照经验法则,假设行为的法理依据,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野。负举证责任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假,则不负举证责笔者认为,由于其在诉讼法中的地位有如在实体法任之人不但不会隐匿、毁灭证据,反而更愿意将此证中的地位,应当具有基本性和最高性,贯穿民事诉讼据提出供法庭使用。可见,不负举证责任之人之所以活动过程的始终,即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实施证明妨碍行为,是因为其担心将证据交出的结皆能找到其“美丽的身影”,自然也
8、就可作为规制证果于己不利。基此,一般应对不负举证责任之人课予明妨碍行为的法理基础。但也应注意,诚实信用原则一定的诉讼上的不利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并不能成为规制证明妨实体法上义务违反说的主要观点是,保存证据碍行为的特有依据,因为它不是仅针对证明妨碍而是合同上的附随义务,不作成、不保管或不提交证据设的。而折衷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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