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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JOURNALOFRENMINUNIVERSITYOFCHINANo.62003对反垄断中合理规则的经济学思考吴汉洪,张晓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规则最初出现在美国,后来对欧洲多数国家和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理规则被广泛应用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合理规则产生背景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应充分认识到反垄断问题的复杂性;经济学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合理规则具有两
2、面性;在我国今后的反垄断执法中可借鉴和应用合理规则。[关键词]反垄断;合理规则;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F47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20(2003)06008306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规则(ruleofrea的事实被后来的实践所否定,但怀特法官上述陈son)最初出现在美国,后来对欧洲多数国家和日述的合理内核已被美国司法实践所接受,它将法本等国家的反垄断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原则院从刻板地解释!谢尔曼法∀的司法条文中解放出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理规则被广泛应用在反垄来
3、。它使人们明白了,任何涉及贸易的协议或行断的司法实践中。本文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考察为,其本质都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如果它们被了合理规则产生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做出了相关毫无例外地加以禁止,自由贸易本身也就无法进的评论。行。合理规则的内容很简单,只有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才违反!谢尔曼法∀,而合理的限制是合法的。一、合理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这样,对于与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有关的案件,在考虑其他一些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法庭在应用合理合理规则最初是从美国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规则时至少应考虑以下情况:被指控的限制性行垄断案的判决中引申
4、出来的。1911年,美国联邦为对竞争所具有的正面的及负面的影响;该行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怀特(EdwardWhite)在审理该中的竞争结构;被指控企业的市场份额及市场势案时,对!谢尔曼法∀做出了别开生面的解释:法力(marketpower);被指控的限制性行为的历史院应分析被告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是否合理,情况与时间长短。如果合理则不应判被告有罪。虽然该陈述所针对欧洲许多国家对反垄断的态度历来考虑其合[收稿日期]20030708[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01JB790014)[作者简
5、介]吴汉洪(1957-),广西崇左人,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经济学研究。#83#理性,在其立法中多有依结果不同进行规制的要为是一种以反对任何挡路的竞争者为目的的策求,其司法机构执行反垄断法时也很少机械地运略。如果允许这种坏的垄断存在,它就会对自用条文,而是更多地依照结果进行判断。如荷兰由和公平的竞争产生限制,导致社会经济福利的立法认为,具有垄断性的行为既不是好事,也不是减少。现实复杂性在于,人们不能有效地识别和坏事,行为是否被判定为违法,最终取决于该行为区分好的垄断和坏的垄断
6、,同一个企业的市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比利时1960年反垄断法的出场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其判断就可能完全不发点是,为使比利时企业能够与强大的外国企业同。相抗争,垄断有时是必要的。欧洲国家的态度则从执法情况来看,反垄断法是通过提出和运直接反映在其缔结的条约中。!罗马条约∀第81用一套规则来指导企业的行为的。从执法者的角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些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度看,如果要控告一个企业的垄断行为,就必须证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有利于改善产品的生产或明该企业有垄断的力量,并且采取了以排斥竞争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经
7、济进步,同时能使消者(破坏竞争)为目的的行为。这其中的困难在费者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应加以禁于,反垄断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像城市止。交通法规那样明确、清晰,诸如竞争合理性、正日本反垄断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根常的商业习惯等这类说法本身就很难明确和清据结果进行制裁这一传统理念的。日本反垄断晰。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反垄断执法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大多以不合理这一词语过程中常常会犯下面的错误:一是打击了公平击进行限定,其司法机构执行反垄断法时也广泛考败竞争对手的诚实竞争者;二是没有禁
8、止试图(以虑所指控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及能够)破坏实际竞争的行为。度。同样是限制性协议,当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合理规则的价值就在于,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就加以禁止,而对市场竞争不有必要区分非法的垄断与合法的垄断,并力图减构成威胁时,则网开一面。少上述反垄断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反垄断中的合理规则不仅具有现实背景,而且还有着经二、合理规则的现实背景济理论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