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协会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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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政服务业协会行规行约(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家政服务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消费者、经营者、服务人员三者的合法权利,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东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行规行约〉如下:(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物业等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包括: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精神卫生)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

2、、家庭园艺、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水电安装、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婚庆服务等服务项目;搬家服务包括:家庭搬家、单位搬场、货运等服务项目;清洁服务包括:单位清洁保洁、外墙清洗保养、专项清洗保养、社区物业等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搬家服务、清洁服务)。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受东莞市贸易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行规行约〉适用于东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尚未加入协

3、会的家政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行业规范和约定  第一节行业规范的基本约定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地,营业场地要求室内明亮、整洁,布置醒目、文雅,营业执照、税务证、(营运证)等都要挂在显眼位置。  第七条企业必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客户的承诺要上墙公布,如:服务公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八条企业必须制作标明企业名称的工作服,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着企业统一制作的工作服,积极开展诚信服务

4、。  第九条企业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办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应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招收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人员以及未成年人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有关法律常识和职业技能等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并建立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对从业人员的服务工

5、作进行跟单(服务质量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物价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指导价,做到统一价格。禁止利用超低价、虚价打广告,进行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以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和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如下服务公约:  1、服务语言文明礼貌5、不收小费不吸客烟  2、服务项目明码标价6、不吃不喝不拿不要  3、服务质量跟踪回访7、诚实守信尽心服务  4、服务宗旨客户至上8、收费合理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的消费者企业可拒绝为其继续提供服务:  1.不能提供约定

6、工作条件的;  2.现场情况与消费者申报的情况有出入,须另加价,消费者不同意的;  3.现场工作条件与预期工作任务按原定的费用无法完成,协商加价不成的;  4.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5.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6.胁迫、诱惑服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  7.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害企业、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

7、约》,对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协会将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协会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对企业经营者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第二节行业规范的分类约定  (一)家庭服务类  第十六条企业要贯彻国家关于专业技术工种须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对强制执行的工种,如:电工、驾驶员、电梯操作、空调拆装等从业人员,一律做到持证上岗;对暂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的工种,如:家政服务员等工种,应积极

8、组织他们参加业务技能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甲方(消费者)、乙方(企业)各自责任,服务项目和服务费用,合同期限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采用电话,网络等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企业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家政服务员必须每年进行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家政服务员如隐瞒实际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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