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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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简介:2010年11月6日11时,遂宁市卫生监督支队接到电话举报:患者王XX在西山路某诊所就医后,出现心慌、口吐白沫等不良反应,立即联系120抢救,大约抢救五十分钟以后,医生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卫生监督员立即到达该诊所现场检查发现:1.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为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绿洲小区16栋2号,而患者王XX的就诊地点为遂宁市西山路界福路派出所对面1楼门面;2.在某诊所现场发现有甲硝唑注射液、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尼可刹米注射液等药

2、品及医疗器械并予以封存;3.医生衡XX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登记在该诊所内。收集的证据:证据1:2010年11月6日对某诊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据2:2010年11月6日对衡XX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3:2010年11月6日对邓XX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4:2010年11月6日对王XX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5:2010年11月12日对衡XX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6: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4页;证据7:衡XX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1页;证据8:衡XX为患者王晓琴开具的处方笺1份1页;证据9:2010年11月6日

3、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据10:衡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违法事实认定:该诊所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

4、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况:1、责令衡XX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对封存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执行情况:已完全履行。经多次复查,该诊所已经停止在西山路界福派出所对面1楼门面开展诊疗活动。分析与讨论:一、非法场所隐蔽,监管难度大现场

5、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既未悬挂医疗机构的招牌,也未对外进行广告宣传,该类非法行医行为场所隐蔽,如无群众举报投诉,卫生执法部门基本不能发现并及时处理,监管难度极大。二、是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一)、案件移送相关法律法规。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

7、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二)、本案是否应该移送。本案中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衡XX本人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衡XX是一名具有资格、合法的执业医师,因此不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患者王XX系天主教徒,当时患者家属强烈反对进行尸体解剖,同时表示放弃医疗事故技术和司法鉴定,至事发第三日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因此,无法证明患者王XX的死亡与某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无法认定是由于衡XX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还是由于患者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导致的死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8、案件的规定》,现在已经无法取得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因为不构成移送条件。本案中医生衡XX与患者家属及时达成共识,并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和解,协议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且已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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