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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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三、处罚范围和处

2、罚标准见《佳木斯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承办人(A角、B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支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6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

3、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角、B角)组织不少于两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事违法事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支队长审核。(三)审查支队长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可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承办人(A角、B角)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支队长审核。(四)告知、复

4、核与听证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违法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承办人(A角、B角)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支队长审核并登记后,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审批。经批准后,将所起草的告知书于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A角、B角)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监察支队按照程序组

5、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6审查终结,承办人(A角、B角)提出处理意见,经监察支队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批。对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属于其他机关管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支队长审核后报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发。承办人(A角、B角)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

6、人。(七)执行。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支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承办人(A角、B角)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等不计入上述时限,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由承办人(A角、B角)于5个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六、

7、公开公示6本制度原文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水务局栏中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http://www.jms.gov.cn/)七、监督检查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6附件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

8、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立 案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审核和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签批(重大处罚提交处罚委员会审议)结案归档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公示公告组织听证听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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