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功地“有效性”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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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立功的“有效性”认定标准引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的具体化、法律化,其对于及时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犯罪分子及其辩护人来说,立功制度是犯罪分子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途径,甚至是“免死金牌”,历来是刑事辩护的必争之地。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功的认定标准是客观的“有效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如犯罪分子缺乏立功的主观状态下,其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时涉及他人犯罪线索而被司法机关捕捉到据此侦破其他案件的,对该犯罪分子能否认定立功?更多的情况是,犯罪分子通过某种手段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但符合“有效性”的情况

2、下是否认定立功,如最为典型的买卖他人的犯罪线索,在个别地方甚至已经形成职业化的雏形,这些都违背了立功制度的设立初衷和基本的法律精神。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不仅阻碍了立功制度的功能发挥,甚至滋生了腐败以及其他更多的违法犯罪。笔者从2006年从事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以来,多次涉及此类问题,对立功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并且连续的的思考,成就了本文。据笔者的研究,立功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由于中国与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的特殊历史关系,只有在这些国家的刑法中可以见到典型立功制度的踪迹。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这一制度,更谈不上对此的研究。就国内而言,1979年刑法将立功

3、作为附属于自首的一项制度正式确立,1997年刑法则从真正意义上确立了立功制度的独立地位,这段期间及前后有关立功的研究较多,教科书中立功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然而,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开放,与西方法学的融合、渗透和借鉴不可避免,加上立功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学者建议取消这一制度,在目前很多研究生的课本中实际已经没有了有关立功的内容,相关著作或论文也不多涉及,笔者更没有发现专门针对其认定标准的研究。如今,我们不得不承认立功制度所面临的局面是“实践中很热、学术上很冷”,这也是笔者选择该选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的方法、注释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等研究方法,试图来展示1引言

4、论立功的“有效性”认定标准“有效性”认定标准下,立功制度在司法运行中的全景,以揭示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努力探求理论之根,寻求完善之道,其中蕴含着笔者多年的思考,希望对立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2论立功的“有效性”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立功制度概述一、立功的概念立功在生活中常常被用到,在辞海中的意思是建立功绩1,并非专门的法律用语,任何公民做出对社会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均可称之为立功,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荣誉制度,如军人荣立战功、司法人员被记几等功等。而立功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刑法学上有着特定的概念,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其截取了通常意义上“有益于社会和国家”的内核,本着法律确定性的要求,

5、明确了构成立功的条件。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区分依据基本是刑事司法的两个过程——刑罚的裁量和执行,由于其表现形式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对立功概念的阐述也应该分开。结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狭义的立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八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并列的量刑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而广义的立功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

6、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所谓军人戴罪立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立功。除军人戴罪立功外,均是刑罚的执行制度,指已决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仅讨论狭义的立功,即刑法第六十八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二、立功的特征我们论述某一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为了从外在形式上区分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立功作为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立功认定具有法定性。立功制度是由我国基本法律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1《辞

7、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692页。3第一部分论立功的“有效性”认定标准具有法定性,这是相对于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而言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的必然性,如某犯罪分子有被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必须予以认定。需要说明的是,立功制度的法定性并不代表其裁量结果的必然从宽,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立功(包括重大立功)的行为人,仅仅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认定立功的基础上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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