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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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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
2、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专利权为重要组成的知识产权正逐渐取代物质资产,与人力资源并行,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富。在这种力量推动下,专利保护的标准与范围得到更多的重视。在实践中,自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1年打开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的大门以来,数以万计的软件、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得到授予。然而,由于信息技术与传统物理性技术不同,
3、其无体性特征使得美国的可专利主题标准发生了从“技术性”到“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①的现实演变。同时,为了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欧盟、日本也积极调整其可专利主题标准。在理论上,国内学者对软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等计算机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也有许多研究,但这些论著大多是介绍美国以及欧洲关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典型判决,并以目前现实利益出发阐发其中的重要结论,而对专利法的根本性问题即可专利主题标准没有给予充分注意,甚至没有提及技术性的要求。也有学者坚持可专利主题应当以技术性为标准,并论及
4、了如何判断技术性的方法,但对什么是技术性,特别是如何判断信息时代的技术性则没有深入地研究②,而在国外,探讨可专利主题标准的文章甚多,这给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启示。本文的课题来源也是基于在信息时代对发明概念的重新思考。我们知道,传统专利法上的发明指的是技术方案,这在很多国家的专利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项发明要申请专利,要跨过的第一道门槛就是其必须是一项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什么是技术,何种产品或方法才具有技术性是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对此,本文称这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第一道门槛为可专利
5、主题标准。可专利主题标准这一概念的提出意义在于让我们思考技术性是什么,何种产品或方法才具有技术性。依据传统的观念,技术使我们往往联想到的是机械、化工等物理性、有形的工具,材料或工艺。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无体的信息处理进步越来越成为商业和个人活动中非常实用的产品和工艺新设计的核心特征。无体的信息处理进步的出现在可专利主题方面给我们带来了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首先,传统的以技术性为核心的可专利主题标准是否应当坚持?技术性是否仍然为可专利主题的必要因素?其次,如果坚持技术性标准,诸如计算机软件、电子
6、商务商业方法等无体的计算机相关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性?如果有,怎样判断它们的技术性?另外,可专利主题标准除考虑技术性外,还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有哪些?针①美国专利局在审查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时,不再把重点放在技术性的考察上,而只考虑该客体能否产生“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②参见谭毅.试论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及其评判方法[J].电子知识产权,2006(2):24-26.逯长明.商业方法类程序专利 保护的处理方法[J].2005(4):59-62.1对以上问题,本文在提出可专利主题标准概念后,从
7、技术性的内涵出发,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即美国、欧盟、日本在信息时代对它们的可专利主题标准做出的调整,总结了在此方面三方的共同趋势与分歧。最后,以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为例,论述了如何建构信息时代以技术性为核心的积极标准,以及以经济和政策为视角,对如何平衡各种消极因素,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排除性标准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2第一章可专利主题标准概说1.1可专利主题的界定可专利主题(PatentableSubjectMatter)①来源于美国专利法,其在美国专利理论界和实务届被广泛运用。
8、美国1952年专利法第101节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和实用的工序、机器、产品,或合成物,或任何上述各项新颖和实用的改进,符合本法规定之条件,均可取得专利权。②这就是美国专利法关于可专利主题的规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可专利主题指依专利法规定准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谓“主题”按照美国国会在通过第101节时的解释,是指“隶属本标题之条件与要求”。③因此,主题的含义相当于中国专利法所说的可获取专利的“客体”。由此也可以得出,可专利主题标准即指用来衡量哪些“客体”可以成为可专利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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