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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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举办上海交运职工大学和上海海港职工大学,分别创建于1980年和1979年。2001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两所成人高校合并转型为本市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7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行业企业主管划转为市教委管理,并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建校以来,学校秉持“立足交通办教育,融入市场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奉行“传承创新、专心致志、包容合作、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弘扬“引名企进校园、

2、融专业入社会”的办学方式,恪守“重德、崇实、求精、创新”的校训,走出了一条服务与适应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交通物流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多元化、特色化”办学的发展之路,为全国与上海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交院”,英文译名:SHANGHAICOMMUNICATIONSPOLYTECHNIC,英文缩写“SCP”。学校网址为:htpp//www.scp.edu.cn。第三条学校办学法定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883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市教委主管,市教委和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第五条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

4、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面向社会,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目标定位于本市唯一具有交通物流类专业特色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培养适应行业(企业)发展所需的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努力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21-第九条学校遵循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5、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第二章学生第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或职业鉴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五)按国家及

6、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及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21-(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努力学习,完

7、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其提供良好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对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四条学生合法权益受学校保护。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并设置由学生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21-第十五条 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争得荣誉或取得突

8、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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