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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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2年4月建立,其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主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为“三农”服务,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坚持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的开放办学之路,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面向未来,学院秉承“为农服务、特色立校”的办学宗旨,注重内涵,夯实基础,创新机制,激发活力,致力于成为上海农业农村技术人才、经营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

2、基地,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农林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上海农林职院”;英译为ShanghaiVocationalCollege24ofAgricultureandForestry,简称“SHAFC”。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658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院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

3、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院的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共建。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第六条学院的定位是特色性应用技能型职业院校。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面向“三农”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技能、会学习”的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八条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依

4、法治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第十条24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学院校训为“尚农乐耕生生不息”。第十二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图案,色调为墨绿色和白色。其外圈为圆环,内心由麦穗、土地、“尚农乐耕”小篆体组成,“尚农乐耕”字体下方标有办学时间“1947”,内心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文名称居上,英文名称居下。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第十三条学院校旗为长方形(规格:192*128cm),旗面为绿色,正中是手写体校名及徽志。

5、第十四条学院校歌为《尚农之歌》,由集体作词、夏伟光作曲。第十五条学院校庆日为11月28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十六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学院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二)制订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24(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

6、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八)根据学院实际与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九)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以“质量导向、优绩优酬;岗位匹配、分类管理”为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

7、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4第十八条学院的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的监督和指导。(二)遵守学院章程,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四)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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