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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农业天然灾害严重程度认定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7-11【正 文】农业天然灾害严重程度认定标准 1 一本标准依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2 二灾区范围之认定以直辖市及县(市)为单位,并其农业产值多寡,分为左列四级: (一)第一级:屏东县、台南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高雄县、台中县及南投县。 (二)第二级:桃园县、苗票县、台东县、宜兰县、台北县、花莲县及新竹县。 (三)第三级:台南市、台中市、新竹
2、市、嘉义市、台北市及高雄市。 (四)第四级: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及基隆市。 3 三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金额达左列标准者,合于公告办理纾困贷款: (一)第一级: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二)第二级: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上。 (三)第三级:新台币四千万元以上。 (四)第四级: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未达前项标准之直辖市或县(市),其单项农产品无收获面积达该直辖市或县(市)该单项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其乡(镇、市、区)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
3、然灾害损失达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专案方式层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比照办理纾困贷款。 (一)农作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头(只)数达饲养头(只)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养殖水产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前项所称专案方式,在县(市)由该县(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省主管机关审查;在直辖市由该直辖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迳报中央主管机关;在乡(镇、市、区)公所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县(市)主管机
4、关审查后转报省(市)主管机关审查。 4 四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金额达左列标准者,合于公告办理现金救助: (一)第一级:新台币二亿元以上。 (二)第二级:新台币一亿二千万元以上。 (三)第三级: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 (四)第四级: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 未达右列标准之直辖市或县(市),其单项农产品无收获面积达该直辖市或县(市)该单项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或其乡(乡、市、区)辖区内农民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达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专案方式层报
5、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比照办理现金救助: (一)农作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头(只)数达饲养头(只)数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三)养殖水产物无收获面积达生产面积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前项所称专案方式,在县(市)由该县(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省主管机关审查;在直辖市由该直辖市主管机关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迳报中央主管机关;在乡(镇、市、区)由该乡(镇、市、区)公所备妥前项情形之计算资料,报由县(市)主管机关审查后转报省(市)主管
6、机关审查。 5 五本标准所称之农业天然灾害损失包括农作物、畜禽、林业及养殖渔业损失,损失金额查报之估算方式如左: (一)农作物损失估算: 1短期作物: 各期作各种作物于遭受灾害后,在当期作尚能复耕或转作且可以收获者,其损失金额以生产总费用之百分之五十计算;如在当期作无法复耕或转作者,每公顷损失金额以生产总费用扣除采收工资计算,并乘以损失面积计算损失金额。 2长期作物: 受灾时并无收获物者,其损失金额以成园费计算;受灾时有收获物或当年可收获者,每公顷损失金额
7、以生产总费用扣除采收工资计算,并乘以损失面积计算损失金额。 (二)畜禽损失估算: 1畜禽产品: (1)成畜禽:以受灾时该畜禽之生产总费用乘以受损数量计算。 (2)幼畜禽:以受灾时之育成成本或产地农民购入价格计算。 2畜禽舍:各按其复建费估算。 (三)林业损失估算: 1林木:以林木损失材积乘以当地当期山价,或以造林成本计算。 2苗圃:以复耕成本计算。 3抚育中幼龄造林木:以复耕成本计算。 4竹林:以竹材损失支数乘以当地当期山价。 (四)
8、养殖渔业损失估算: 1养殖渔业: (1)已达收获期:各养殖水产物每公顷损失金额以该水产物每公顷生产量(各直辖市或县市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所订征收土地水产养殖物补偿迁移费查估标准)乘以平均价(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渔业局产地鱼价查报资料之灾害前一个月内平均价)。各养殖水产物损失为该水产物每公顷损失金额乘以损失面积。 (2)未达收获期:养成未达收获期一半者,以前项计算方式折半估算。 (3)鱼苗生产:以已达收获期之损失加倍计算。 2养殖设备:各按其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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