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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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lSystemAndSociety己口1口年己月(中){I}I占轧会论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周平摘要刑事再审程序肩负着平衡法的确定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协调被告人权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的特殊使命。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寻找到如何使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既能够对再审的提起进行周密的限制,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又能够对于审判结果的重大错误进行纠正,以保护法的真实性。关键词诉讼价值一事不再理再审程序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l14.0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接受的情况不尽相同,因而引入各国不同价值的取

2、舍和偏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在查清事实和程刑事法律的时间及立法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有差异。而在世界序正义两个不同的方面有所偏重,并不是完全放弃事实真相这个范围内,一事不再理已经成为一项进行过激刑事司法协助时所普价值追求,而是通过不同比例的兼顾考量来达到案件审理的目的。遍接受的原则。从我国刑事法律来看,目前尚无“一事不再理”原直观看来,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则的明确规定,但我国在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遵从了“一事效率。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中的纠问式审判,人们面对刑事案不再理”原则,也即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特别是件,更多倾向

3、于对打击犯罪的追求,而忽视程序上的要求。但黄引渡条约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0东熊教授曾指出:“刑事诉讼所追求者,乃有实体面之正义与程序一、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面之正义。实体面之正义,乃以进行刑事诉讼为手段而求实现,(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由来而程序面之正义,则在刑事诉讼过程本身求实现。国家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是相当有限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对正在审理或审理结束的案法,它的最初含义是法院对某个特定案件或事件不作两次以上的件重开诉讼,是有一定客观理由的,它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使被审判。按照罗马法学家的理论,法

4、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即产生“既告人不必反复被起诉和审判。整个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不断判力“,即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这些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增长,为了缓解增长的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一事不再承,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保护观念兴起后,理原则显得十分重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从目的上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是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走进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保护文献中。18世纪涌现出很的。国家设置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查清事实惩罚犯罪。从这多著名思想家,如格劳休斯、洛克、卢梭等人的思想,特别是格劳个角度来说查清事

5、实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最基础的价值目标。休斯的国家主权观,洛克的三权分立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反对反复追查审理案件事实,但从另一角度人民主权观对西方人权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来说对发现案件真相是有积极效果的,它的存在会限制侦查起诉约翰奥斯丁认为,对某类作为或不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人员不能通过反复重开诉讼来查清案件事实,这就促使他们必须令才是法律。既判力有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保障诉讼经提高工作质量,在有限的诉讼期间内尽快的查清事实真相,以保济、维护法的安定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证追诉的顺利进行。利,其理

6、论基础存在英美法律哲学之中,也就是国家不得运用其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践所有资源和权力,对公民的一个犯罪行为试试反复多次的刑事追(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上的实践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比大陆在日益高涨的人权浪潮推动下,“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在保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略广。障被追诉人权利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得到进一步关注,并为许多(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国际性公约所确认。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律精神,其基本含义是对被追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

7、确定判决,不论是有“任何人已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该公约基本已经将一事不再理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0每种制度或原则的成立或存在原则视为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的国际准则,不论哪个国家采取行都有其所偏向的价值,即价值取向。各种价值之间虽说可兼顾,动都必须遵循该原则。1990年联合国《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4但经常会产生冲突,因此现实中的许多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对条第l款第4项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即当协助请求涉及某项作者简介:周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8、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ll4LegalSystemAnd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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